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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所发布规则 累计三次受处分即不适当高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6日 09:31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2月25日讯 记者 周芬棉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今日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明确规定会员高管累计三次受到处分为不适当人选。

  两个会员管理规则内容基本相同,主要内容包括: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交易权限管理制度和证券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的两级管理制度。该规则立足于“事前控制”,根据会员的经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技术及人员配置状况等,对其参与证券交易所交易品种、交易方式以及参与的交易规模设定一定的资格要件,防止会员开展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适应的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

  对于异常交易行为,一方面要求会员接受、配合

证券交易所对其交易行为的监管;另一方面强调会员对自身及其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责任。会员接受客户委托时,发现客户存在异常交易行为,应当告知、提醒,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可以拒绝接受委托,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规则要求会员不仅应当向客户介绍交易品种及相关业务规则,尽到一般性的风险提示义务,还应当针对特定交易业务,根据证券交易所要求与客户签订风险揭示协议,揭示证券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

  规则还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会员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证券交易所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对于累计三次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可同时报请中国

证监会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

  两个会员管理规则将于2007年5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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