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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基金销售立法提速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5日 12:35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王晶晶)基金销售立法工作正在提速。证监会基金部日前开始就《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内控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内控指导意见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容包括内部环境控制、业务流程控制、会计系统内部控制、信息技术内部控制和监察稽核控制等。据透露,该指导意见将与此前已在业内征求意见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技术指引》以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业务资格管理细则》、《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与咨询业务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与运作费用指导意见》等法规共同搭建起基金销售制度的法规框架,同时将更明确地规范基金销售机构的建立及风险控制。

  约束销售渠道

  据了解,此次是内控指导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第一次则是在基金公司范围内。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对原草案中的操作细节共进行了17处修改,修改后的内控指导意见更加贴近市场实际,强调了可操作性。

  内控指导意见共七章五十二条,明确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定义,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在办理基金销售相关业务时应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监控措施而形成的系统。业内人士指出,这一指导意见更多的针对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行为规范,如银行、券商以及各家基金公司的

理财中心、直销门店等。内控指导意见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容包括内部环境控制、业务流程控制、会计系统内部控制、信息技术内部控制和监察稽核控制等。

  禁止歧视性宣传

  针对之前基金疯狂促销,过分强调业绩回报误导投资者的情况,内控指导意见做出明确规定,基金代销机构同时销售多只基金时,不得有歧视性宣传推介活动和销售政策;明确投资人投诉的受理、调查、处理程序等要求。从而避免银行等销售渠道对不同基金采取差别对待的情况。

  此外,意见还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制定客户服务标准,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程序等业务进行规范。同时,针对基金夸大业绩宣传的行为,内控指导要求宣传推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误导投资人的行为。

  投资者权益须知

  过去在基金销售相关规定中都有提及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条款,而内控指导意见则对如何保护投资者权益进行了规定:销售机构必须保证投资人了解相关权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良好的持续服务,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了解所投资基金的相关信息;遵循销售适用性原则,关注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的匹配性;及时准确地为投资人办理各类基金销售业务手续,识别客户有效身份,严格管理投资人账户。在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时,向投资人提供《投资人权益须知》,投资者权益须知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方式;投资人办理基金业务的流程;基金分类、评级等基本知识以及投资风险提示;向基金销售机构、自律组织和监管部门的投诉方式和程序等。

  《内控指导意见》是监管部门酝酿出台的销售系列指引中的第2号文件,将与此前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技术指引》共同搭建起基金销售法规框架的雏形,指导规范基金销售机构的行为。此后,监管部门还将出台《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业务资格管理细则》、《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与咨询业务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与运作费用指导意见》等法规共同搭建起基金销售制度的法规框架,明确地规范基金销售机构的建立及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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