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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者指责上海黄浦拍卖行兜售股票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2日 11:56 上海青年报
新、旧两个版本的《证券法》,在“证券公司”一章中均有“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经营证券业务”的规定。然而,人们在对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上存在着很大的分歧。正是这一分歧的存在,导致了部分投资者误入歧途,并为其不恰当的投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蒋老师等5人便是其中的这样几个“受害者”。 本报讯 (记者薄继东)日前,本报接到一位蒋姓投资者的投诉。蒋女士称,包括其在内的5名投资者于2001年5月25日通过上海黄浦拍卖行购买的拟上市公司———四川科邦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五年来杳无音信,根本没有见到上市的影子,连一分钱的红利也没有。”蒋老师认为,责任在黄浦拍卖行,自己是受骗上当了。 蒋老师:拍卖违法 蒋老师向记者诉称:2001年黄浦拍卖行在上海各大主要报纸上登载了“未上市公司自然人股权拍卖公告”。看了公告后,他们5人到拍卖行进行咨询。黄浦拍卖行向他们推荐了科邦电信,发给他们宣传资料,并介绍说,该公司组织规模大、业绩良好(2000年每股分红0.2元)、不久将上市等。当他们咨询有关参加该公司股权拍卖事宜时,黄浦拍卖行的有关人士“热情”地在办公室里将科邦电信30万股股份以46.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们。 时隔五年半之后,如今蒋老师认为,黄浦拍卖行当初的行为违反了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拍卖法》、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和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法》。理由大致是:黄浦拍卖行向其出售科邦电信的股票,没有经过“公开竞价”等必要的拍卖程序;拍卖行不是国家指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科邦电信的股权是不得买卖的非依法发行的证券。 证监会:超越经营范围 2007年1月17日,中国证监会以传真形式二次答复了上述5名股权买受人之一的许海成等同志的信访。记者看到,该传真件的下方盖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人民来信来访专用章”的字样。有关答复原文如下:“《证券法》第122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再次强调,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对于上海黄浦拍卖行超越经营许可范围,打着拍卖的广告,向投资者兜售四川科邦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请你们与拍卖行协商、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或者聘请律师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显然,证监会认为,《证券法》“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经营证券业务”的规定,涵盖了包括拍卖在内的所有证券交易行为。然而,或许因为上述这一规定在《证券法》中被列入了“证券公司”一章,并且紧随“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一句出现,因此,在拍卖公司和拍卖业协会的眼中,上述规定只对设立证券公司有限制,根本够不上对其拍卖行为的禁令。 拍卖业协会:法律没有禁止 上海拍卖业协会在给记者的正式答复中称:2001年,上海拍卖业社会委托非上市公司股权拍卖,是当时经济环境下的历史现象。当时,我国法律没有禁止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依法成立的拍卖企业在《拍卖法》允许经营的范围内依法从事的拍卖活动都是合法的。2001年7月31日,上海商业委员会印发的《关于暂停社会委托非上市公司股权拍卖的通知》(沪商委[2001]131号),是针对当时部分股权无法过户而引发纠纷的现象,为规范经济秩序、避免拍卖行业负面影响而出台的,并非禁止性法规。 上海拍卖业协会理事孙允明告诉记者,自2001年8月上海各大拍卖公司接到上海商委的上述文件之后,就停止了所有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拍卖。孙先生并不否认,现在的法律法规已经比当初健全很多,按照目前的市场环境,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拍卖是被禁止的。不过他同时强调,上市公司股权的司法拍卖迄今为止仍在被允许的范围内。 上海拍卖业协会还认为,社会委托非上市公司股权拍卖成交后,委托人、买受人依照《公司法》,经有关管理机构办理股权登记后,拍卖程序已全部完成,买受人在办理受让登记后,依法享有该公司股权权益和承担投资风险的责任。具体到黄浦拍卖行的上述纠纷中,孙允明表示不便发表意见,对于黄浦拍卖行在拍卖科邦电信的过程中究竟存不存在违规的地方,认为最好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黄浦拍卖行:手续齐全、正规 作为当事一方的黄浦拍卖行的有关负责人,向记者否认了科邦电信的拍卖过程中存在拍卖程序不完备的地方,认为有关手续是齐全和正规的。但该负责人同时表示,当初的经手人早就离开了黄浦拍卖行,自己对这件事的来龙去脉并不清楚。鉴于根据有关规定,拍卖的原始资料仅保留五年时间,而2001年 5月25日至今已超过了五年,因此目前已经无法找到当年的原始记录。 执业律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著名律师于学会,上周五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光听记者描述,很难判断谁对谁错,得看具体材料。于律师认为,假如蒋女士等人准备起诉,最好从当时具体的拍卖破绽本身着手。 纠纷导火索 科邦电信法人代表被抓捕 本报讯(记者薄继东)蒋老师了解到,科邦电信的法定代表人帅建伦(同时也是上市公司S*ST佳纸的董事长),因南洋教育集团无法兑现学校到期的教育储备金一案,曾于 2005年11月17日在黑龙江黑河口岸被抓捕和拘留,不过2006年6月17日已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允许取保候审,目前正在协助公安部门调查相关事宜。 此消息吓坏了蒋老师等人。他们认为,他们五年半前合伙投资科邦电信的46.5万元(不含23250元拍卖手续费)资金,将就此打水漂。不过记者查实,帅建伦并非科邦电信的实际控制人,科邦电信的控股股东为华庆时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最终控制人叫刘来春。此外,科邦电信的败落也并非外界流传的那样,是因为错误地投资了S*ST佳纸(000699)的原因。 实际上,早在科邦电信投资S*ST佳纸之时,S*ST佳纸就已经亏损。而且,科邦电信入主S*ST佳纸之后,还通过其关联方成都科邦邮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经营性占用了S*ST佳纸控股子公司连云港中奥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资金1308万元。因此,称科邦电信是受S*ST佳纸拖累才经营不善的说法站不住脚。 而当初为科邦电信上市提供保荐的券商———华夏证券,如今只剩下了一个清算小组,其主要业务已变身中信建投。中信建投的有关人士称,对曾保荐科邦电信一事不知情;而清算小组的有关人士则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观察 特定历史环境下催生的“悲剧” 本报讯(记者薄继东)据一位业内人士回忆,证监会前首席顾问梁定邦到任后,曾提议在深圳开设创业板市场。2001年前后,正值开设创业板市场呼声最高涨的时候。当时很多不符合主板上市条件的股份公司,均争相提出了拟申请到门槛更低的创业板上市的计划。在成都托管中心托管的非上市公司,便是其中最为活跃的一部分。 那年,不仅仅是拍卖市场,私下买卖非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股权的事情,也很常见的。很多投资者抱着低价购买“原始股”的心态,通过各种交易形式,买下了托管在各地托管中心的非上市公司股票。一般成交价格在2—4元之间。自此,上当者比比皆是。为此,证监会曾几次三番严打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活动。上市公司的法人股非司法拍卖,也是在这种背景下被全面叫停的。 特定历史时期(2001年8月前)的上海,非上市公司股权拍卖曾一度盛行。目前来看,其广告宣传中也存在一定问题。蒋老师就拿出黄浦拍卖行2001年5月22日在本市一媒体上刊登的广告为证,称其购买的科邦电信股份明显与当日拍卖的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标的有区别。在广告中,包括科邦电信在内的4只申报上创业板的股票,被称为“购买”,而非“拍卖”。但是,上海拍卖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钱文才,并不觉得其中有什么异常,称这样的广告在当时很普遍。 蒋老师等5人不幸成了这一历史时期中催生的“悲剧”人物。不过从理论上讲,到目前为止,蒋老师等人还不能说自己拥有的科邦电信就绝对没有重见天日的机会了,毕竟股权还握在他们手中。一旦科邦电信发行上市,蒋老师等人还可能狂赚一把,因此,目前确认损失尚为时过早。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非法证券业务”作出明确的定义,因此,尽管有证监会的严打,各地“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活动仍时有发生。直到 2006年12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有关通知,才明确将未经证监会批准的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界定为“非法证券业务”。但是,至今从有关法规中人们依然弄不明白:司法拍卖究竟要不要证监会授权呢?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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