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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转让不良债权须备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8日 07:23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毛芳

  为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债权,国家发改委、国家外管局联合发出通知,将其纳入外债管理,并明确了备案要求和程序。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债权,形成境内机构对外负债,转让不良债权的境内金融机构要向发展改革委和外汇局申报,并纳入外债管理。“对外转让不良债权中不得含有我国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作为债务人或提供担保的债权,不得含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项目和涉及国家安全行业的企业的债权。”通知明确要求。

  境外投资者恶意对外披露和做出有损我国外债偿还信誉的行为,或通过不良债权交易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经查实,由发改委同外汇局禁止境外投资者购买境内不良债权,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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