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深交所规范上市公司定向增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6日 04:24 金融投资报

  本报讯 近日,深交所发布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业务操作流程、信息披露以及涨跌幅限制、纳入指数等问题作出细化规定,旨在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

  指引明确指出,上市公司新增股份上市首日,深交所对该公司股票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上市公司总股本、每股收益按《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的相关指标进行调整。

  根据指引,上市公司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预计该信息无法保密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并可能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可向深交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直至公告董事会预案之日起复牌。

  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或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信息披露方面,指引规定,新增股份上市申请经深交所核准后,上市公司应当在新增股份上市日前的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其中规定,在“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一项中,应披露本次发售前后前10名股东情况;在“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应披露最近三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按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等指标,发行人对最近三年又一期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等的分析;另外,在“新增股份的数量和上市时间”一项中,应披露上市首日股票不设涨跌幅限制的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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