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中证登发布新规定 创新类券商可申请甲类结算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6日 03:54 京华时报

  本报讯 (实习生 杨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昨天刚公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中规定,符合条件的创新类券商将可申请甲类结算参与人资格,而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办法》将于2007年5月7日新规实施之日起废止。

  根据《规则》,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评审的券商,可以申请成为甲类结算参与人。所谓甲类结算参与人,是指可以为自身的证券自营、经纪、客户资源管理等业务办理证券和资金的结算,也可以接受其他结算参与人或非结算参与人委托,为其办理证券和资金的结算。

  《规则》中还规定,申请成为甲类结算参与人,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首先,证券业协会通过的创新试点类券商;其次,建有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要求的结算业务相关技术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具有开展证券结算业务的独立部门并配备具有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的专职结算人员;最后能够承担其业务范围内的证券和资金的最终交收责任。

  在自律管理和监督检查方面,《规则》中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定期召开结算参与人大会,结算参与人大会由全体结算参与人参加,另外结算参与人还应该按照有关规定,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上月相关统计信息数据、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表,遇到特殊情况,还需要立即上报,并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材料。

记者:杨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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