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网络中的股市噪音及规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3日 03:59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

  一条有用的股市信息往往意味着丰厚的收益。《证券法》及监管部门、交易所对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有明确的规定,对有关证券信息的咨询、评论和研究报告的发表有一定的规范,正规的信息披露已成为股市信息发布的主渠道。但也要注意到,随着网络的普及,普通股民也纷纷借助这一媒体来表达自己的观点、交流炒股的心情和转发股市的传闻。这其中,有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网络传播虚假消息,编造股市传闻,撰写不实的研究报告以误导投资者,达到影响某公司股价的目的,类似的信息谓之股市噪音。

  《证券法》虽然对传播虚假信息有原则性规定,但规定了特定的被监管主体。《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同时也明确规定,禁止证券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但如果股市噪音散布并没有达到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的程度,也不是《证券法》可以规范的特定主体时,这时法律就出现了空白带。

  有些文章是一些民间股评家根据自己的炒股经验发表的股评文章或者是股民之间、网民相互交流炒股心得的体会文章,这类文章是无可非议的。但是,有些股评文章却涉及收取会费、收取咨询费、代客理财或设立私募基金等牟利目的,还有些文章其中内容已超越了一般转载信息、发表评论的范围而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为股市噪音散布者。对于后两类文章怎么规制,法律上也存在盲区。因此,笔者建议如下:

  其一,解决网络中股市噪音的问题,最根本的出路在于施行网络实名制。目前,我们的邻国韩国已经开始实行这一制度,我们不能为追求网络快速发展而放松对网络负面影响的管制。事实上,网上诈骗、网上恶搞、网上揭私、网上造谣,乃至网上股市噪音的出现和蔓延,或多或少与未实施网上实名制有关,因为在目前状况下,网上发表言论几乎不需要负任何责任。

  其二,必须继续加强对证券从业人员、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及证券咨询从业人员的管理,对于涉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而在网上散布股市噪音的,应当予以坚决打击,甚至实施刑事制裁。

  其三,应当尽快制定网络发表股评与网络发布股市传闻的指导意见,从规范市场、道德自律、行政监管的多角度予以考虑。指导性规定则可以包括:(1)有关机构发表的证券市场研究报告,应当实施在纸质媒介上发表先于或者同步于在电子媒介上发表的作法,如果仅在电子媒介上发表的,应当在网站上进行实名登记;(2)网站应当在公共留言板上表明或做出警示,说明发表的股市信息及评价未经证实,如果投资者据此做出投资决策,存在巨大的投资风险;(3)监管机构也应当通过各种对话方式,进行投资者教育,防范网络中存在的股市噪音;(4)通过技术手段,过滤或限制大面积转贴、复制、群发股市传闻或评论的行为;(5)对于以牟利为目的的股评行为,可以通过证券监管和税务监管的手段予以处置;(6)对于一般性违反股市信息披露规则,甚至是散布股市噪音的行为,可以通过警告、罚款、公示、公开谈话、行政处罚等的相关规定加以阻止,并向有关网站作出必要的提示,等等。

  链接

  对内幕信息及传闻的相关管理规定

  昨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7年1月30日起开始实施。在该办法中,对内幕信息及市场传闻的监管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中主要条款如下:

  一、总则中第四条规定: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二、在临时报告部分中有关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当重大事件在规定的正常披露时间前如出现(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三)公司证券或者是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三、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分,第三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应该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该制度中包括“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四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规定: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上市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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