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商业银行获准进入融资租赁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2日 04:13 金融投资报

  本报讯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了新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并将于2007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办法中一个较为明显的变化是允许商业银行作为主要出资人进入融资租赁行业。

  银监会在新办法中提出了主要出资人的概念,规定只有商业银行、租赁公司、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才可以成为主要出资人。

  据了解,在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方面,原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新办法降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并提出必须满足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新办法还适当拓宽了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渠道,取消了原办法中“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有价

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担保”等业务,增加了“吸收股东一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向
商业银行
转让应收租赁款”业务,并对其他业务进行了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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