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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31日 03:15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86 证券简称:S莲花味 公告编码:2007—009 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次会议公司董事会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收到股东的新的提案或修正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1月29日在河南省项城市公司所在地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其中流通股股东2人),代表有效表决股份数共计 516373111股(其中流通股 348800股),占公司总股本1062024311股的48.62%,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规定,董事长郑献锋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逐项审议表决了全部议案。 二、提案表决情况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51637311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关于修改《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的议案 同意51637311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关于大股东剩余占用资金清欠方案的议案 同意2689108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公司大股东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此议案的表决。 三、法律意见书 公司特聘法律顾问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杜晓堂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186 证券简称:S莲花味 公告编码:2007—010 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公司将于近期刊登《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在此之前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4、公司股票复牌时间详见《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7年1 月29 日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2007年1月25 日-1月29日期间交易日上午的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1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与委托董事会征集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郑献锋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参加表决股东和出席人员情况 1、本次会议参加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4121人,代表股份6789442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93 %。其中: 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5人,代表股份516024311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的100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59%;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4116人,代表股份162919985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的29.84 %,占公司总股本的15.34 %。 2、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43人,代表股份4795808 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的0.88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5 %。 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4073人,代表股份158124177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的28.96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89 %。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层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的代表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情况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单位:股 其中,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持股和表决情况如下: 本次会议审议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且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特聘法律顾问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杜晓堂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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