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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证监会接管上市公司发债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7日 02:54 财经时报

  本报记者 崔帆

  债券市场“五马分尸”的体制弊端在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依然存在。《财经时报》获知,新的企业债管理格局即将出现,证监会接手上市公司债券发行管理工作后,有望让中国的直接融资市场获得突破

  一直阻碍企业债市场发展的旧有监管格局,即将发生巨变。

  《财经时报》从央行有关官员处获悉,在2007年春节长假前的一周左右时间,国务院将主持召开由发改委、央行、证监会参加的企业债工作会议。在这次会议上,或将打破以往由发改委审核企业债、证监会管理可转换债券的旧有监管格局,对企业债的管理权限重新划分。

  这位官员告诉《财经时报》:“新的企业债管理格局将是:证监会接手发改委的部分管理职能,主导上市公司债券的发行管理工作。”他同时透露,企业债市场的整体规划,如评级管理、破产法规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等问题,未列入会议的议题。

  在上周末刚刚闭幕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强调未来将大力发展公司债。实际上,公司债和企业债只是名称上的区分,并无本质差别。一直以来,发改委沿用企业债的名称,是因为有些发债主体不是公司制企业。目前,中国的企业债发行中,只有40%为公司制的主体。

  这位官员分析认为,今后由证监会管理上市公司的债券发行工作,可视作对现行企业债管理职能的一次分流,中国企业未来在直接融资方面,有望获得突破。

  多头市场

  1993年颁布的现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注定了企业债的监管权限处于割裂状态。迄今为止,全国企业债发行的年度规模和各项指标,都须报国家发改委批准。

  一般而言,一家企业发行债券的审批时间长达18个月。在整个发行过程中,取得额度与监管发行由发改委负责,企业债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而企业债的上市审批又由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负责。

  过去的十几年中,企业债市场发展非常缓慢。1992年至2004年,发改委批准的企业债发行总额为2000多亿元人民币。到2006年,企业债发行规模才骤然井喷,达到1008亿元,这个数据达到历年发行总规模的近一半。

  银河证券债券部副总经理戴旭向《财经时报》指出:“目前,中国的企业债市场严重发育不良,准入门槛过高、手续复杂是企业债的两大顽疾。此外,一般企业发行债券都由银行来做信用担保,企业实际上是将信用风险转嫁给了银行,这加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

  “由于发行人受到配额审核和发行审核的双重制约,交易成本高,难以满足企业对资金灵活安排的需求,导致中国的企业长期面临直接融资难的问题。”

  直接融资,一般主要指企业发行新股上市,或发行企业债券。据统计,过去10年,中国企业直接融资占总融资的比重,一直在10%左右,大部分企业均是通过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方式缓解融资难。而同期,日本、德国、美国的企业直接融资比重分别达50%、57%和70%。

  2006年开始,三峡债的发行不再强制要求担保,部分体现出了企业债市场化取向的特征,债券市场作为企业直接融资平台的功能得到初步显现。

  体制弊端

  对于证监会接替部分企业债的管理职能,证券市场普遍寄予厚望。

  有业内人士认为,企业债的监管职能迟迟不能统一,是致使整个市场发展极不规范和缓慢的主要原因。

  社科院金融所所长李扬告诉《财经时报》:“实际上,中国的政策性金融债和企业债都是以国家信用为背景,所以,严格意义上来说,中国还没有真正的企业债。要让企业债名符其实,使之成为公司扩大直接融资的金融工具,当务之急,必须解决体制问题。”

  在业内人士看来,即便是2005年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进行的资产证券化试点,也依然存在着央行分管银行资产证券化、证监会审批证券公司承销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问题,债券市场“五马分尸”的体制弊端在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依然存在。

  这造成了各个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普遍不高,更使得企业直接融资依然举步维艰。

  “这种体制性问题还表现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企业只有贷不到款、发不了股票才考虑发行债券。所以,企业债市场要加速发展,必须通过创新来克制体制上的不完善。”李扬表示。

  尽管企业债的审批一直由发改委把持,但《财经时报》也注意到,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都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于企业债市场的发展进行突破性的尝试。

  比如,央行主导的企业短期融资券发行,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企业的短期资金匮乏难题。截至2006年12月底,短期融资券问世短短一年半来,发行规模已达4359.5亿元。

  准市场化运作

  《财经时报》获悉,由发改委主持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第四稿现已完成,并已报送国务院法制办,有望在今年年底通过审议。

  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徐林透露,《条例》厘定的修订原则是,促进企业债品种、发行方式的多样化,更多地满足不同类型企业债发行主体的要求。

  “过于理想化的企业债市场化模式,并不符合我国目前市场发育程度和相关制度建设的现状。”徐林坦言,“完全按市场经济的制度构架,安排中国的企业债发行管理制度,会带来太大的风险。”

  另外,国内的相关制度也不健全。比如,《破产法》2007年6月1日才开始正式实行,企业破产机制在短时间内尚未完善,一旦发债企业破产,就可能出现债券兑付和资产清偿方面的困难和法律障碍。

  徐林强调:“只有随着各项相关配套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债的市场化程度才会不断提高,企业债发行管理才能进一步放开和简化。”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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