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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广夏案两年终审结 培鑫公司代银广夏公司赔偿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3日 09:58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周崇华 记者1月19日从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备受股民关注的“银广夏”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经银川市中院历时两年审理,于2006年12月30日全部审理终结。判决书对“银广夏”虚假陈述事实、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及追加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定。同时,鉴于“银广夏”公司无法赔偿的现实情况,法院确认由第三人培鑫公司按原告诉讼请求金额加上追加的利息请求,以每10元支付2.2股“银广夏”股份代“银广夏”公司向原告进行赔偿。 涉及原告836人标的1.74亿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是1994年6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2001年8月2日,银广夏股票收盘价为30.79元。2001年8月3日,银广夏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紧急停牌至2001年9月9日。其间,《财经》杂志刊登《银广夏陷阱》一文,对银广夏虚假陈述行为进行了披露。2001年9月10日,银广夏复牌,当日股价跌停至27.71元,随后又是连续10个交易日的跌停板,至2001年9月26日,股价跌至8.70元(收盘价)。 2002年4月23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以下简称《处罚决定》)。2002年5月29日,银广夏因亏损等原因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停牌半年。2002年12月16日银广夏复牌,恢复交易至今。 “银广夏事件”发生后,“银广夏”股价急剧下跌,持有“银广夏”股票的投资人损失惨重。 银川市中院作为“银广夏”公司所在地中级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受理了股民诉“银广夏”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2004年8月16日,“银广夏”案诉讼时效截止,银川市中院经审查,正式受理94件,涉及原告836人,标的1.74亿元。 331人同意调解502人领到判决 调解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的一项审理原则。2006年上半年,以“银广夏”股权分置改革为契机,银川市中院主持原、被告及第三人(银广夏法人股股东)进行调解,最终有331名原告同意第三人以每10元支付2.2股“银广夏”股票的方式代为赔偿。剩余503人则不同意调解。 2006年11月,“银广夏”公司董事局会议通过了《以资本公积金转赠股本解决中小股民诉讼问题议案》。公司拟以资本公积金转赠不超过2000万股的股份,用于解决剩余的中小股民诉讼问题,具体按每10元诉讼请求赔偿不超过2.2股本公司股份的比例计算。2006年12月21日,“银广夏”公司召开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赞成176866507股,占有表决权股份的99.5689%。 银川市中院认为,议案作为一种补救措施,为全面解决“银广夏”案提供了可能的条件。2006年11月23日至12月6日,银川市中院对涉及502名原告的46件案件,经重新划分后进行了合并审理。庭审中,“银广夏”公司提出,由于公司资产严重恶化,无法向原告赔偿,请求由第三人培鑫公司代为赔偿。 至2006年12月27日,由于只有少数原告与“银广夏”公司及第三人培鑫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大多数原告的调解工作则以上海诉讼群体不同意而暂停,12月28日至30日,银川市中院制发了涉及502名原告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此案前后共发出法律文书8000余份。 本报银川1月22日电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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