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北方证券非法吸存案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3日 05:30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原董事长路畔生等6名高管被判四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证券时报记者卢荣

  本报讯北方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昨日在上海宣判,公司董事长路畔生、总经理董杰、常务副总裁何新瑶等6名原北方证券高管分别被判处四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北方证券经董事会决定,于2001年至2005年6月间,在不具备受托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情况下,以支付固定高额收益为诱饵,对外签订国债投资、托管协议及补充协议等各类委托理财合同共计110份,吸收安徽省投资集团等50家单位及穆耀芬等6名自然人的资金共计人民币40余亿元。上述委托理财资金被北方证券用于股票投资、填补亏损以及借给关联公司使用。截至2005年5月27日,尚有人民币10余亿元(本金)未兑付。

  经查,被告人路畔生作为北方

证券董事长,参与北方证券委托
理财
业务的决策,对外签署或审批合同35份,吸收资金人民币10亿余元;被告人董杰于2003年1月20日至2004年4月29日担任总经理期间,具体负责受托理财业务的实施及其资金的调度,并参与共同审批合同18份,吸收资金人民币5余亿元;被告人何新瑶于2004年6月8日至2005年6月3日担任北方证券常务副总裁期间,负责审核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参与审批合同5份,吸收资金人民币6600万元;被告人栾鸿斌于2003年5月28日至2004年11月2日担任北方证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及资产管理二部经理期间,负责北方证券受托理财业务的审核工作,参与共同审批合同18份,吸收资金人民币6亿余元;被告人朱诚于2002年4月2日至2005年6月3日担任北方证券张杨路营业部经理期间,经授权对外签定受托理财合同8份,吸收资金人民币2余亿元;被告人张晓华在北方证券投资部工作期间,参与签定三方监管合同6份,吸收资金人民币3700万元。

  法院认为,北方证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承诺保本付息的委托理财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单位及个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40亿元,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被告人路畔生、董杰、何新瑶直接参与董事会决策或者参与审批相关合同等,系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栾鸿斌、朱诚、张晓华明知公司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仍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操作,均系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院最后宣判,六名被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成立,路畔生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董杰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何欣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栾鸿斌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朱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张晓华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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