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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协会负责人:完善代办系统建设多层次市场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2日 07:23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自2001年7月6日开通至今,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已经走过了近6年的发展历程。历经几年,特别是最近四年的发展,代办系统步入一条平稳发展的道路,其各种功能正逐步拓宽,各项制度也日趋完善。 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统计,截至2006年底,代办系统有包括9家原STAQ、NET系统的公司及深沪交易所36家退市公司和10家中关村高科技园区公司在内的55家公司挂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开户达42万户,历年累计成交数量25亿股,成交金额59亿元。 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今后,代办系统将在完善资本市场体系、满足特定投融资需求等方面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并有望建成为一个统一监管下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 代办系统步入崭新发展阶段 2001年6月,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发布为标志,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正式启动。但由于当时没有强制性要求,仍有较多退市公司未到该系统挂牌。截至2004年1月底,到代办系统挂牌转让的退市公司仅有4家。 2004年2月,证监会下发了《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了退市平移机制,强制上市公司退市以后必须进入代办系统。随后,作为配套措施,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退市公司在代办系统挂牌及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对退市公司进入代办系统挂牌的程序做出了详尽规定。 强制退市公司平移至代办系统,是代办系统发展史上第一次功能拓展,也为代办系统迎来了发展史上的第一次大扩容。自强制平移开始到2006年底,进入代办系统挂牌的退市公司已从4家增加至36家,新增32家;进入代办系统挂牌的退市公司股票从7只增加至40只,新增33只。 而2006年中关村园区高科技公司进入代办系统挂牌,标志着代办系统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2006年1月,经证监会批准,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及相应配套规则,园区公司进入代办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证券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以园区公司进入代办系统挂牌为契机,代办系统正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第一次赋予了代办系统主动选择优质公司进行挂牌转让的机会,第一次赋予了代办系统融资功能。据了解,代办系统将逐步允许具备条件的52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前来挂牌。 主办券商制度建设渐趋完善 代办系统作为一个以契约约定各参与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市场,主办券商在其中居于核心地位,是连接挂牌公司、登记结算服务机构和管理机构等各参与方的中枢纽带。业内人士认为,随着代办系统功能的逐步拓展,主办券商制度向深度不断发展,主办券商队伍迅速扩大。 代办系统成立之初,就确立了以净资产和净资本为核心的主办券商资格管理制度,规定净资产8亿元、净资本5亿元为申请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基本条件,从而将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券商排除在外,确保只有优质券商才能从事代办系统业务。此外,为保持市场平稳运行,还明确规定任何一家公司挂牌转让,都必须确定一家主办券商和一家副主办券商,一旦某证券公司不再符合资格条件,证券业协会终止其业务资格时,其原有业务即移交至副主办券商。通过这种制度安排,确保了代办系统在券商风险集中爆发的2004年和2005年也保持了稳定和持续的发展。 2006年,园区公司报价转让业务推出后,由于其与代办股份转让业务在服务对象、挂牌标准、交易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代办系统新增了以主办券商业务资格为基础、同时又高于主办券商标准的新的业务资格,即报价转让业务资格。具有报价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称为主办报价券商。 经过近六年的发展,主办券商队伍也在迅速扩大:2001年首批6家证券公司获得主办券商业务资格;2003年增加了12家证券公司;2006年又增加了4家证券公司。除被取消业务资格的3家证券公司外,截至2006年底,共有20家证券公司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其中16家具有报价转让业务资格。 股份转让方式推陈出新 在主办券商制度不断发展的同时,股份转让方式也日益丰富。2002年,为了增加代办股份转让的透明度,证券业协会根据挂牌公司质量和信息披露情况,实行了区别对待的每周转让一次、三次和五次的交易制度。2003年,为方便投资者有效报单,推出了可能成交价格的预揭示制度。 2006年1月,为满足私募性质的园区公司股份转让的需要,代办系统开创性地引进了意向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两种委托方式,并且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均可委托买卖、配对成交;此外,为将投资者限定在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特定投资者范围内,还规定每笔委托数量应为3万股以上。 据有关人士透露,目前,证券业协会正在研究增加第三种委托方式,即定价委托方式,以增强报价转让系统的运行效率。 信息披露制度日益完善 信息披露制度的日益完善,为代办系统平稳、快速地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促进挂牌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全面披露有关信息,中国证券业协会近年来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 首先,开创性地利用网络媒体作为指定信息披露平台。要求全部信息应通过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披露,通过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与此同时,赋予主办券商对挂牌公司拟披露文件进行审查的权力。对公司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可提出合理性怀疑,并据此采取专项调查等必要措施。要求主办券商按照股份转让方式分类,对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执行不同的标准。股份每周转让五次的公司,信息披露参照上市公司标准执行;股份每周转让三次的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必须公布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此外,规定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经该公司董事长本人签字确认。若有虚假陈述,董事长应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主办券商有义务对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挂牌公司股份的转让予以暂停,并以风险提示方式向市场公告,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还要求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的有关责任、义务及各自的权利,应在所签订的协议中予以明确。 2006年1月,园区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正式启动后,为规范园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对从园区公司挂牌时的报价转让说明书、推荐报告,到挂牌后的持续信息披露义务都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代办系统正式成立以来,特别是最近四年,功能不断拓展,制度日益完善。”证券业协会有关负责人说,展望未来,随着报价转让试点工作向其他高新园区的推广和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推进,代办系统功能将继续拓展,挂牌品种将更加丰富,市场规模也将不断发展壮大。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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