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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宜分别监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2日 05:43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周到

  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提出:“加快发展债券市场。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完善债券管理体制。”从以上的表述看,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将面临新的机遇。

  现阶段,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仍将并存。温总理在讲话中同时使用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两个概念。关于企业债券,《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五条给出的定义是:“本条例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而公司债券,《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给出的定义是:“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该法第八条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06豫投债、06大唐债06冀建投06航天债、06国网⑴、06三峡债06赣投债等由于发行人名称中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按《公司法》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因而属于企业债券。而2006年由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债券,如06鄂能债06鲁能债06张江债06沪水务、06鲁高速等则属于公司债券。

  对债券市场的监管,可以结合我国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并存的国情。企业债券的发行,需要行政许可。《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拟订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目前,在企业债券发行中,由国家发改委行使原国家计委的职能。公司债券的发行与此完全不同。《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该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公司债券的发行与股票发行一样,不需要走行政许可的程序。显然,公司债券的发行更为市场化。

  中国证监会核准股票发行已有丰富的经验。按《证券法》的要求,对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核准,可参照核准股票发行的基本原则进行。2006年,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一些上市公司推出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形成认股权证和公司债券两个品种。因此,由中国证监会监管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将更有利于“两法”精神的贯彻。公司债券如果依旧采取审批的办法,就会存在法律瑕疵。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就有了发行公司债券的机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银行贷款规模,分流股票发行压力。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长期失调的格局,将逐步得到改变。目前,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仅03石油债03沪杭甬04中石化05国航债98石油债等寥寥数只。在公司债券作为企业债券的一部分,实行额度管理的体制下,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尚且屈指可数,其他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也就更不容易了。

  加快发展债券市场,要制度先行。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我们一直在实践摸索中,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是1993年颁布的,事变则法移,因此我们要尽快完成《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修订。迄今为止,我们并无关于公司债券的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不利于“两法”精神的贯彻。因此,完善债券法律体系,是加快发展债券市场的重要前提,通过制度的完善,新的债券管理体制也必将撩起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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