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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豪科技股价飙升背后:高管炒股隐忧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 23:01 中国经营报

泰豪科技股价飙升背后:高管炒股隐忧

  1月16日,泰豪科技(600590)几乎全天封死涨停。1月17日,在上证综指剧烈震荡之下,泰豪科技继续保持强劲升势,逆市上涨4.12%。而在此之前的1月10日到1月15日间的4个交易日内,泰豪科技8位高管刚刚接连增持或首次购入自己的股票。

  上市公司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开始在交易所公开披露后,高管炒股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高管买进自家公司股票也开始显现“点石成金”的效果。

  高管炒股本身无可厚非,但由此引发对三公原则和诚信的质疑却颇受关注。

  泰豪为激励“触电”?

  主营智能建筑电气、装备信息产品和发电机及机组的泰豪科技,2005年每股收益0.34元。在去年11月20日触底反弹并展开大幅飙升之前,该公司股价自去年7月12日开始一直震荡回调,错过当时升势强劲的牛市行情。

  真正标志泰豪科技股价转机的日子是2006年11月23日。当日,泰豪科技副董事长兼总裁黄代放从二级市场购入10万余股本公司股份(当天均价7.82元)。自此,公司股价开始一路扶摇直上,至今差不多已经走出翻番行情。

  此后,在今年1月10日到1月15日的4个交易日内,泰豪科技又有8位高管接连从二级市场增持或首次购入共计46万余股泰豪科技股票。作为泰豪科技的创始人,黄代放购入10万多股公司的股份或许不足为奇,但根据泰豪科技公开披露的薪酬水平,其他8位高管差不多拿出了5~10年的薪酬总额。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泰豪科技高管两次购入本公司股票,均发生在公司重大信息披露之前。第一次是2006年12月14日,公司酝酿已久的股权激励方案出炉;第二次则是今年1月17日,公司收购山东吉美乐有限公司股权。

  “选择在这个时候买入,可能是机构投资者与泰豪高管层之间博弈的结果,泰豪高管为了顺利推进股权激励,采取增持股份的示范效应把股价推高。”某基金经理认为。

  据记者了解,泰豪科技曾在去年上半年以每股7.47元的价格实施定向增发,目前仅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持股数量就达到公司总股本的15.82%,这部分资金在此轮大牛市中一度获利微薄,而泰豪科技在去年上半年提交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就已经被股东大会否决过一次。

  “新近推出的股权激励草案如果不能带来股价的上涨,很可能再次引发机构的反对,而推高股价不管对哪一方来说都是有利的。”上述基金经理认为,“对于11元左右的股价来说,9.11元行权价的股票期权激励,加上高管连续从二级市场上大量买入,没有比这更大的利好消息了。”

  1月17日,记者联系泰豪科技董事会秘书杨骏,希望了解该公司高管集体购入本公司股份的真实原因。但杨以开会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考验诚信与监管

  不论是出于对公司长期发展的信心,还是另有原因,泰豪科技高管前后两次购股时间与相关事项公告时间的巧合,不能不让人疑窦顿生。

  按照新版《证券法》第76条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证券法》相关条款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泰豪科技两次公告内容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尚需进一步探讨,但公告内容对公司票价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是不争的事实。

  “高管买卖公司股票本来不是坏事,可以让投资者直接获知高管对公司经营的预期,但同时也存在许多问题。”一位证券研究人士认为,在证券监管还不完善的情况下,高管买卖股票有时候很可能是在“作秀”,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并公开披露之后,高管增持股份或许说明高管看好公司发展,但也有可能成为配合主力资金打压或拉升股价的手法。“最大的担忧是配合主力建仓和出货。如果普通投资者盲目杀跌或跟进,很可能落入圈套。”上述证券研究人士说。

  实际上,在目前对实名账户的监管仍难做到绝对有效的情况下,熟知内幕的上市公司高管不仅可以通过实名账户购买本公司股票,也可以通过利用他人身份证开户的方式在低位建仓。等建仓完成之后,再以高管身份购入少部分股份,给投资者公司存在长期利好的假象。借此推高股价,持有更多股份的非实名账户就可以借机轻松获利。

  “在监管到位和上市公司高管诚信良好的情况下,高管买卖股票积极意义要大于消极意义。”港澳资讯研发部主任田文斌认为,如果与股权激励相结合来看,上市公司高管自己出钱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股票,比通过股权激励间接奖励上市公司高管效果要好得多。

  “问题的关键可能还是信息披露的问题,到底是先披露再买卖,还是先买卖再披露,顺序不同可能会导致不同的结果。”田文斌说。

  “我们首先要理解上市公司高管通过股市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冲动,但如果真正是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幕信息,上市公司高管在这种情况下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是毫无疑问的,”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马光远说,实际上,目前各种法律法规条文对高管持股的信息披露要求已经相当严格,但存在监管成本过高导致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在现有法律条文之外,应该新增一个专门的条文,如果上市公司高管违返这一条文,就将处以重罚,以起到威慑的作用。”马光远建议,“还应该规定高管买卖股票后进行信息披露时,明确列出自己买卖股票的原因和动机,日后就可以把‘原因和动机’是否属实作为考量高管的诚信指标之一。”

  链接

  《证券法》相关规定

  1.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2.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4.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本报记者:朱昆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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