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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2007年将成矿业整合元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 09:23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周明 北京报道

  2007年3月底前,完成整合总体方案的编制、备案工作;2007年年底前,我国将完成3个以上重要矿种和5个以上重点矿区的整合工作;在200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整合工作。国务院办公厅日前批准并转发的由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制定的《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意见》提出上述矿业整合规划。

  意见列举了需要整合的15种主要矿种,包括:煤、铁、锰、铜、铝、铅、锌、钼、金、钨、锡、锑、稀土、磷、钾盐等矿种,以及其他对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矿种。

  国家将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结合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

  意见提出了“一个矿区只设置一个采矿权”的思路,将按照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地质条件和矿产资源规划,合理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重新划分矿区范围,确定开采规模,彻底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等问题。

  意见还指出,整合工作应根据资源自然赋存状况,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结合企业重组、改制、改造,以规模大和技术、管理、装备水平高的矿山作为主体,整合其他矿山。

  

国土资源部有关人士指出,通过整合,将使矿山企业“多、小、散”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变,矿山开发布局趋于合理,矿山企业结构不断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明显增强。

  意见称,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国有矿山企业之间的整合可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下,采用资产整体划拨的方式进行。

  整合后矿山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规定的开采规模要求;整合矿山原则上不得扩大矿区范围;整合期间,整合区域及其毗邻地区暂停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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