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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 05:05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为规范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文件的规定,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沙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长沙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浦发长沙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6050154500000086,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浦发长沙分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和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三、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劲松、黄崇春可以随时到浦发长沙分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浦发长沙分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四、浦发长沙分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浦发长沙分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浦发长沙分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浦发长沙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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