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财经纵横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 05:02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截止目前的重大诉讼事项已在2006年1-9月份审计报告中描述(请见2007年1月13日刊登于巨潮网www.cninfo.com.cn的审计报告),现特作如下详尽披露。

  一、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就本公司关联方深圳智信投资有限公司1.85亿元贷款,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提起诉讼的进展情况。

  本案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被告情况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

  被告一:深圳市智信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二: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本公司为关联方公司深圳智信投资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的1.85亿贷款与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深圳光大银行深圳分行提前解除与其签订的贷款合同,并于2006年1月13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深圳智信投资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85亿元及相应的利息及罚息,本公司和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判决情况

  2006年8月16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一审裁定,光大银行深圳分行与本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本公司对深圳智信投资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的债务承担不超过50%的赔偿责任。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就赔偿的数额向深圳智信投资有限公司追偿。光大银行已提出上诉,二审正在审理中。

  本公司对深圳智信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1.85亿元违规担保,2005年计提了预计负债9250万元。本公司将对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

  备查文件

  1、《贷款保证合同》

  2、《民事判决书》

  二、中国工商银行长沙金鹏支行就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贷款2000万元,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一案提起诉讼的进展情况。

  本案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被告情况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长沙金鹏支行

  被告一: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

  被告二: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2005年10月25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该笔贷款由被告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笔贷款于2006年10月23日到期,原告向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提前解除合同,判令被告一归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56万元直至贷款本息还清止的贷款利息及逾期贷款罚息,判令被告二对该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判决情况

  2006年10月12日,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06)岳民二初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被告一归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56万元直至贷款本息还清止的贷款利息及逾期贷款罚息,被告二对该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备查文件

  1、《借款合同》

  2、《保证合同》

  3、《民事判决书》

  三、中国农业银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就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贷款1000万元,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一案提起诉讼进展情况。

  本案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被告情况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被告一: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

  被告二: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2005年11月17日,被告一向原告申请5000万元贷款,由被告二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该笔贷款原告已收回4000万元,尚余1000万元未收回。原告向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借款合同,请求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本息共计10229249元,被告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判决情况

  2006年10月16日,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06)岳民二初字第1777号民事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借款合同,被告一归还寄托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229249元,被告二对该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备查文件

  1、《保证合同》

  2、《民事判决书》

  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沙分行就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贷款2000万元,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一案提起诉讼的进展情况。

  本案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被告情况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沙分行

  被告一: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

  被告二: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2005年2月5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2000万元短期借款合同,由被告二和被告三提供保证担保,贷款期限自2005年2月5日至2005年12月27日。原告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清偿原告2000万元,被告二和被告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判决情况

  2006年9月30日,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2005)长中民二初字第546号民事调解,被告一归还原告2000万元借款,被告二和被告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备查文件

  1、借款合同》

  2、《保证合同》

  2、《民事调解书》

  五、中国工商银行长沙金鹏支行就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贷款1693万元,原控股子公司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一案提起诉讼的进展情况。

  本案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被告情况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长沙金鹏支行

  被告一: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2004年1月9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2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该笔贷款由第二被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经第一被告申请,归还贷款220万元,另外1980万元贷款进行展期,从2005年1月7日至2005年12月6日,因第一被告未还清贷款,原告向湖南省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判决情况

  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06)岳民二初字第1779号民事判决,被告一偿还原告1693万元借款及利息137万元直至贷款本息还清止的贷款利息及逾期贷款罚息,被告二对上述债务的归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公司子公司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为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担保的贷款已逾期,2005年预计负债361.60万元,本年根据具体情况确认预计负债总额为1,830.00万元(含本息)。

  备查文件

  1、《借款合同》

  3、《民事判决书》

  六、中国农业银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就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贷款3960万元,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一案提起诉讼的进展情况。

  本案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被告情况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被告一: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中国农业银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于2004年12月22日向被告一提供3960万元贷款,该贷款于2005年12月21日到期。原告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贷款本金3960万元,利息2543231.97元,被告二对该笔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本案判决情况

  2006年12月2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湘高法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被告一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960万元及利息2543231.97元(截止2006年8月21日,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管理规定计付),被告二对该笔贷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公司原控股子公司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为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担保的贷款已逾期,2005年预计负债792.00万元,该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4214.32万元。

  备查文件

  1、《保证合同》

  2、《民事判决书》

  七、中国农业银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就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分别贷款3500万元和953万,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一案提起诉讼的进展情况。

  本案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被告情况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被告一: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被告一分别于2005年8月31日和2005年9月5日向原告贷款3500万和953万元,该贷款分别于2006年8月30日和2006年9月4日到期。被告二对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告就此贷款向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归还两笔贷款本息共计48253065.2元,并要求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判决情况

  2006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06)岳民二初字第1970号民事判决,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453万元,利息3723065.2元(计算至2006年10月29日,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二对该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公司子公司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为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担保的贷款已逾期,预计负债余额890.60万元(2005年预计)。

  备查文件

  1、《保证合同》

  2、《民事判决书》

  八、兴业银行长沙分行就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贷款3500万,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一案诉讼进展情况。

  本案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被告情况

  原告: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被告一: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

  被告二: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2005年8月9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短期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3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5年8月9日至2006年8月8日,由被告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贷款本金3500万元及至债务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被告二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判决情况

  2006年6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湘高法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合同期内利息及逾期罚息。被告二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备查文件

  1、《借款合同》

  2、《民事判决书》

  九、长沙市商业银行华夏支行就湖南创智实业有限公司借款5000万元,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一案的诉讼进展情况。

  本案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被告情况

  原告:长沙市商业银行华夏支行

  被告一:湖南创智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

  被告三: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被告一与原告于2005年9月28日签订5000万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年,由被告二、被告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于2006年4月13日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案判决情况

  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06年4月14日(2006)雨民保字第104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创智实业有限公司、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备查文件

  1、《保证合同》

  2、《民事起诉状》

  3、《民事裁定书》

  十、本公司就四家公司向光大银行深圳分行贷款1.2亿提供质押担保提起诉讼的进展情况。

  本案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被告情况

  原告: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

  被告二:深圳市浩明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东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慧瑞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天长正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2005年9月15日,本公司与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签订《质押合同》以1.2亿元的定期存单为深圳市浩明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东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慧瑞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天长正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的1.2亿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进行担保。2005年12月2日,光大银行在《借款合同》尚未到期且未告知本公司的情况下,单方面从上述四单位帐户上各划走300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同时光大银行于同日也将本公司所质押的1.2亿元存单及相应利息承兑并全部划扣,作为清偿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主债务,本公司认为光大银行将上述四公司的贷款划回,四公司在《借款合同》项下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公司的质押担保责任也应随着主债务的清偿而完结,遂于2006年8月2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光大银行将划走的款项归还本公司,同时请求判令被告二承担各自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判决情况

  目前法院已受理,一审尚未开庭。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故本公司无法判定上述诉讼事项对本年度利润有无重大影响,本公司将对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

  备查文件

  1、《贷款抵押合同》

  2、《民事诉状》

  十一、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3000万元质押合同诉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一案诉讼进展情况。

  本案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被告情况

  原告: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

  2、诉讼起因

  2005年7月19日,光大银行向本公司提供3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借款期限为2005年7月19日至2006年1月19日,同时将一张金额为3000万元的定期存单质押给光大银行进行担保,2005年7月20日光大银行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发放了3000万元贷款金。2005年12月2日,光大银行将30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47850元从流动资金帐户转到贷款帐户,提前偿还了全部的借款及利息,同时向本公司出具了还款凭证。至此,本公司在《借款合同》项下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公司的质押担保责任也应随着主债务的清偿而完结,光大银行应即时归还原告质押物即人民币存单,解除质押。但是,光大银行却于同日也将本公司所质押存单内的30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承兑并全部划扣。本公司2006年8月2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光大银行将划扣的款项归还本公司。

  本案判决情况

  目前法院已受理,一审尚未开庭。

  备查文件

  1、《质押合同》

  2、《民事起诉状》

  十二、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就长沙市商业银行华厦支行擅自扣划1亿元银行存款一案的诉讼进展情况。

  本案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被告情况

  原告: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

  被告:长沙市商业银行华夏支行

  2、诉讼起因

  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为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向长沙市商业银行华夏支行贷款1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长沙市商业银行华夏支行于2005年11月29日擅自扣划本公司子公司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177,258.76元,用于归还该公司提供担保的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于2006年8月1日起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此事项涉及之保证合同为无效合同,要求长沙市商业银行华夏支行返还被扣划的银行存款100,177,258.76元并支付因银行存款被扣划所导致的利息损失3,906,917.00元。

  本案判决情况

  2006年12月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湘高法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商业银行华夏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长沙市商业银行华夏支行返还被扣划的1亿元银行存款及相应的利息。目前,长沙市商业银行华夏支行已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开庭。

  由于本案二审尚未开庭,故无法判定上述诉讼事项对本年度利润有无重大影响,本公司将对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

  备查文件

  1、《贷款保证合同》

  2、《民事判决书》

  截止目前,本公司及子公司涉诉金额为6.7106亿元,其中被讼的金额4.2106亿元,作为原告起诉的金额为2.5亿元,其中有2.8606亿元为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借款和其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而产生的诉讼事项,因该公司股权被司法拍卖,其相应的债权和债务也相应地转出。涉诉金额中2005年预计负债计提了2.2383亿元。

  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因公司未能及时披露相关的诉讼信息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在此公司表示诚挚的歉意。

  由于公司2004年、2005年连续两年亏损,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06年5月8日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若公司2006年度继续亏损,公司股票将被实施暂停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月18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