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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金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大股东转让股份进展的提示性公告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 08:12 中国证券报
根据《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本公司第一大股东西藏金珠(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珠集团”)所持有本公司45,082,514股国有法人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5%)转让给北京新联金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新联金达)的有关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根据金珠集团与新联金达于2005年12月5日签定的《股权转让合同》,金珠集团持有本公司45,082,514股国有法人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5%)拟转让给新联金达,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38,949,964.92 元。本次股权转让于2006年3月5日获得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藏政函 [2006]55号文《关于转让西藏金珠国有法人股的批复》及2006年3月23日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6]269号文《关于西藏金珠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的批准(有关事项详见2005年12月8日、2006年3月7日、2006年4月5日《中国证券报》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查询)。 有关本次股权转让详细情况见信息披露义务人金珠集团之《西藏金珠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新联金达之《西藏金珠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见2006年12月27日《中国证券报》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查询)。 因国资产权[2006]269号文的有效期限为六个月,在有效期内,本次股份转让未完成过户登记手续。金珠集团已于前期经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递交了藏国资发(2006)185号《关于请求延长西藏金珠(集团)有限公司转让西藏金珠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有效期限的请示》。2007年1月16日,金珠集团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国资厅产权[2007]8号《关于延长〈关于西藏金珠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有效期的函》,其主要内容如下:鉴于目前西藏金珠股份有限公司股改工作即将进行,为保证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意将国资产权[2006]269号文的有效期延长至2007年3月23日。 本公司将根据股权转让进度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特此公告 西藏金珠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7年1月18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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