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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内资崛起让外资不再受专宠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 05:33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银监会就放宽中资银行和财务公司设立条件答疑解惑

  证券时报记者贾壮

  本报北京电近日,中国银监会对涉及中资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设立的相关文件进行修改,不再把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作为申请设立的必要条件。针对这一政策变化,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昨天解释称,此次修改是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银行业开放程度的不断扩大,境内各类合格投资者已逐渐增多,所以银监会根据法规制度后评价机制和动态修订机制,对相关文件进行了修改。

  去年初颁布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中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发起人股东中,应该包括合格的境外战略投资者。这项规定意味,此后新设的中资股份制商业银行,必须引入境外的投资人,该规定在颁布之后曾引来不同看法。反对意见认为,是否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应该由中资银行自己决定,监管当局以文件的形式进行干预并不妥当。

  经过此次修改之后,该条款变为“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战略投资者”,引进外资不再是设立中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必要条件。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后的新规定于去年12月28日正式生效,随后的12月3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便获得银监会批准开业。邮储银行应该是按照新规定设立并开业的第一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集团以全资方式出资组建了这家银行,并没有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

  近几年来,在国有商业银行和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改革过程中,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一直是监管当局积极提倡并极力推进的。由于商业银行在改制上市之后纷纷出现高溢价的情况,所以有关国有金融股权贱卖的声音一度甚嚣尘上。

  上述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银监会自成立之初,就非常重视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造,也一直欢迎合格的国内各类资本进入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一段时间内,为强化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进一步提出了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若干标准,其中鼓励引进合格境外战略投资者是重要一条,并将其纳入《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法规之中。目的是引进“外智”,加快这些机构公司治理的完善。

  相比于设立中资银行,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在引入外部战略投资者方面的难度要大得多,所以企业集团近年来要求改变这一条件限制的呼声非常高。此次银监会修改财务公司设立条件,无疑将会大大降低境内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的门槛。

  原有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原则上在5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外部战略投资者”,此次银监会将其修改为“本条所称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原则上在5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

  据业内人士透露,原先的设立条件使得很多拟设立的财务公司无法达标。自2004年以来,我国只有1家新设立的财务公司,这与引进外部投资者的条件限制有很大关系。外资缺乏强烈的入股意愿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大部分财务公司股本金偏小,无法达到外资的投资回报预期。即使有一些出资人愿意入股财务公司,但只允许入股一家财务公司的规定,也在客观上限制了外资进入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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