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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 05:30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2,203,694股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1月24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情况

  1、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于2006年1月16日经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以2006年1月20日作为股权登记日实施,于2006年1月24日实施后首次复牌。”

  2、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追加对价安排。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关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承诺

  1、赤天化控股股东赤天化集团公司承诺:

  (1)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在第(1)项承诺期满后,每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数量占赤天化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十;

  2、其他非流通股股东承诺:

  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3、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但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自公司股改实施以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三、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股改实施后至今,股本结构无变化。

  2、股改实施后至今,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持股发生了变化。

  经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06年4月5日调解,原公司发起人股东贵州大隆电子有限公司、贵州新锦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分别以其持有的公司有限售条件的股份302,000股、151,000股全部抵偿所欠公司控股股东贵州赤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债务,股份过户手续已于2006年4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原股东所持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对应的上市流通总量不因原股东将股份过户抵债而发生变化。

  公司控股股东贵州赤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本次上市数量为453,000股。

  四、大股东占用资金的解决安排情况

  公司目前不存在大股东占用资金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股改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的股改承诺,对公司相关股东申请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的事宜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主要内容是:

  截止本核查报告出具日,赤天化限售股份持有人均能严格履行其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各项承诺。至2007年1月23日,贵州赤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泸州赤天化天山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改承诺,以及贵州赤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继受的原贵州大隆电子有限公司、贵州新锦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的股改承诺,均已履行完毕,其持有的公司限售股份(含贵州赤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原贵州大隆电子有限公司、贵州新锦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持有的限售股453,000股)将于2007年1月24日解除限售、上市流通。控股股东贵州赤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身的股改承诺尚未履行完毕,其持有的公司限售股份仍处于限售期,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赤天化本次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赤天化本次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本保荐人同意赤天化本次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六、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情况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2,203,694股;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1月24日;

  3、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明细清单

  4、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的差异情况: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除贵州大隆电子有限公司、贵州新锦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变为贵州赤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外,其他股东的名称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完全一致。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完全一致。

  5、此前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为公司第一次安排有限售条件(仅限股改形成)的流通股上市。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特此公告。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表;

  2、投资者记名证券持有数量查询证明;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4、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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