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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债机构可汇出人民币还本付息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7日 02:02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郭凤琳 北京报道

  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公告,内地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所筹集的人民币资金,可通过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汇入具有人民币业务经营资格的内地金融机构。发债机构可将人民币汇入香港支付债券利息和偿还本金。

  上周央行已宣布,内地金融机构可在香港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

  央行昨日公告称,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扩大为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提供平盘及清算安排的范围。清算行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的存款,除香港参加办理人民币业务的银行所吸收的香港居民个人及香港指定商户的人民币存款外,扩大至包括香港人民币债券发行人的存款。上述安排将在各项技术准备及相关管理办法完成后实施。

  央行决定,授权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继续担任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

  自2004年初香港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以来,至2006年11月底,香港共有38家银行开办了人民币业务,香港人民币存款余额约22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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