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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光再添千万受贿指控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6日 05:47 新京报

  本周四将再次开庭,受贿罪涉案金额增加至约1914万元

  本报讯(记者高泽阳)昨日,从张晓光代理律师胡亚非处获悉,1月18日(本周四)东北高速(600003)原董事长张晓光案将再次开庭,在起诉书中,检方在张晓光受贿罪中追加了一项约1000万元的受贿指控。

  起诉书显示,2002年10月至2003年8月,原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高油脂”)总经理东方在任职期间,因张晓光为其向东北高速出售办公楼及拟以个人公司的办公楼置换东高油脂资产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6次送给张晓光人民币900万元,港币100万元。

  2006年9月14日,张晓光案首次开庭,检方起诉其涉嫌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详见本报2006年9月15日《东北高速原董事长受审》一文)。其中受贿罪涉案金额914万元(9144465.37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涉案金额则高达2934万元(29343941元)。

  接近司法机关的人士透露,该案原拟去年“十一”长假之后即上审判委员会商议并宣判,但由于去年9月25日,重要涉案嫌疑人东方在山东烟台被捕(详见本报10月10日《张晓光7000万赃财幕后两男一女》一文),10月23日该案被检方撤诉并补充展查,12月11日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检察院起诉。

  张晓光的辩护律师介绍,在第一次庭审之前检方已获知1000万涉案资金,但因东方失踪而无法证实,因此该笔资金被计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

  目前,原“受贿罪”涉案金额由914万元增加到约1914万元,原“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涉案金额由2934万元相应减为1928万元(19283641.00元),其余三项罪名没有变化。检方认为,张晓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判处没收财产和罚金,收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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