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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股东权利将添利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1日 15:17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日前表示,继公司法司法解释(一)出台后,解释(二)和(三)也已完成专家论证工作,将分批推出。

  奚晓明日前表示,最高法院已经起草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和(三),前者主要涉及公司设立、股权确认与股权转让、公司机关决议效力、股东权行使、股东代表诉讼等问题,后者主要涉及公司解散和清算。目前,这两个司法解释已经完成了专家论证工作。

  据统计,新《公司法》赋予股东十项权利:身份权;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资产收益权;知情权;关联交易审查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公司重大决议撤销权;公司退出权;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而在整个股东权益保护体系中,尤为引人注目的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新《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若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控制股东及其他第三人不法侵害公司合法权益,而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又拒绝或者怠于对不法侵害人提起诉讼,则符合条件的股东为了公司利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蔡劲)

  (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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