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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1日 06:11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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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其他重要事项

  2006年12月25日酒鬼酒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了《关于清收大股东欠款的公告》:截止2006 年9 月30 日(该公司三季度报告披露),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占用酒鬼酒公司资金1223.90 万元。通过本公司与酒鬼酒公司核对并调整账务,共调减本公司670.8 万元欠款,冲抵酒鬼酒公司原欠付本公司的有关费用。由于本公司已实施破产,无清偿能力,所余553.1 万元欠款酒鬼酒公司将全额计提坏帐准备。

  2007年1月4日酒鬼酒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了《关于完成清收大股东欠款的公告》:截止2005年12月底,大股东占用酒鬼酒公司资金余额为46,538.77万元,其中:成功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41,561.85万元,湘泉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4,976.93万元。到公告日为止,通过现金还款、以资抵债、破产核销等方式,酒鬼酒公司已全部完成大股东占用资金清收工作,相关资产过户工作正在进行之中,酒鬼酒公司与湘泉集团之间已不存在任何关联欠款、未决诉讼和担保事项。

  第六章 备查文件

  1、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州民破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

  签字:杨波

  盖章: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

  签字日期:二〇〇七年一月五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酒鬼酒

  股票代码:00079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07年1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

  3.法定代表人:赵东平

  4.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亿元

  5.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1003253

  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7.主要股东:财政部为唯一股东

  8.经营范围:收购并经营中国农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债务追偿,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范围的上市推荐及债权、股票承销;直接投资;发行债券,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投资、财务及法律咨询与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企业审计与破产清算;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和BBS以外的英特网信息服务业务(有效期:2004年4月26日至2009年4月25日)

  9.成立日期:1999 年11月2日

  10.国税登记证号码:京国税京字110108710925489号

  11.地税登记证号码:地税京字110108710925489000 号

  12.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

  13.联系电话:010-6808274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如下: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中持有上市公司股权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不含因债转股而对上市公司形成的阶段性持股的情形)的上市公司情况主要如下: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7.37%;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6.98%;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7.63%;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4.57%;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98%;攀钢集团重庆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7.54%;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6.86%。该七家上市公司情况如下:

  1.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

  全称: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GHAI HAIBO CO.,LTD

  证券代码:600708

  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北艾路1638 号

  法人代表:庄国蔚

  注册资本:356,902,274 元

  经济性质:股份制

  2.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LANZHOU HUANGHE ENTERPRISE CO.,LTD

  证券代码:000929

  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郑家庄108号

  法人代表:杨世江

  注册资本:164,976,000元

  经济性质:股份制

  3.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全称: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unan TianYi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Ltd

  证券代码:000908

  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地址:湖南省平江县城关镇南街339号

  法人代表:周达苏

  注册资本:28000.00万元

  经济性质:股份制

  4.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全称: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XIBEI BEARING CO., LTD

  证券代码:000595

  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630号

  法人代表:李树明

  注册资本:216,829,334 元

  经济性质:股份制

  5.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全称: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AINAN DADONGHAI TOURISM CENTRE (HOLDINGS) 大CO.,LTD

  证券代码:000613

  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大东海

  法人代表:黎愿斌

  注册资本:36,410.0000 元

  经济性质:股份制

  6.攀钢集团重庆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全称:攀钢集团重庆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ONGQING TITANIUM INDUSTRY CO.LTD OF PANGANG GROUP

  证券代码:000515

  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地址:重庆市巴南区走马二村51号

  法人代表:吴家成

  注册资本:18,720.7488 元

  经济性质:股份制

  7.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

  全称: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ENAN LIANHUA GOURMET POWDER CO.,LTD

  证券代码:600186

  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地址: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18号

  法人代表:郑献锋

  注册资本:132,600.0000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资本金项下投资中没有持有或者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第二节 持股目的

  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经营范围,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理不良资产中可“实行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本次通过司法裁定而受让酒鬼酒36,366,000股股份的行为,是其在中国银监会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处置不良资产的重要举措,符合“对不良资产实行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的经营宗旨。

  本次司法裁定执行完毕后,湘泉集团对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将没有负债,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持酒鬼酒股份的计划。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有酒鬼酒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前,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未持有酒鬼酒股份。

  二、本次司法裁定的有关情况

  1.裁定的法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裁定的日期:2006年12月22日

  3.案由经过

  (1)2003年因中国工商银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工行湘西州分行营业部”)与湘泉集团债务纠纷,2004年2月1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3)湘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湘泉集团偿还工行湘西州分行营业部贷款本金24800万元,利息445.092873万元。

  (2)湘泉集团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了(2004)民二终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湘泉集团偿还工行湘西州分行营业部借款本金24800万元及相应利息。

  (3)因湘泉集团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中的偿债义务,2004年10月12日,工行湘西州分行营业部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冻结了湘泉集团持有的酒鬼酒7780万股发起人国有法人股。

  (4)2005年6月,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收购了工行湘西州分行营业部对湘泉集团的上述债权,与之相关的一切债权人权利也随之转移至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5)湘泉集团以单位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该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破产还债的理由成立,于2005年5月下达了(2005)州民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湘泉集团破产还债。

  (6)根据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长资复(2006)682号《关于授权处理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以股抵债事宜的批复》,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于2006年 12月13日与中皇有限公司签订了《联合竞拍委托协议》,12月14日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签署了《以股抵债协议》。

  (7)2006年12月15日,湘泉集团破产清算组依法委托湖南省拍卖公司、湘西自治州华夏拍卖有限公司、湖南盘龙企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湘泉集团所持有的酒鬼酒国有法人股7780万股进行了公开拍卖。根据省拍联确字(2006)第3号《拍卖成交确认书》,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有其中的3636.6万股。

  (8)2006年12月22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6)州民破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3636.6万股酒鬼酒国有法人股股份予以确认。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股权全部过户后,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有酒鬼酒股份36,366,000 股(占总股本的12%),从而成为酒鬼酒的第二大股东。

  三、本次受让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本次通过司法裁定而持有的酒鬼酒36,366,000股股份没有被质押、冻结和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自本次司法裁定之日起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酒鬼酒股票。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本公司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2007年1月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下列备查文件可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查阅:

  1.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

  2.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长资复(2006)682号《关于授权处理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以股抵债事宜的批复》;

  4.中国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与中皇有限公司签订的《联合竞拍委托协议》;

  5.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签署的《以股抵债协议》;

  6.省拍联确字(2006)第3号《拍卖成交确认书》;

  7.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6)州民破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

  8.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2007年1月 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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