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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金融机构获准在港发人民币债券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1日 05:37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郭凤琳 北京报道 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宣布,经国务院批准,将进一步扩大为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提供平盘及清算安排的范围。此次扩大业务的范围是:内地金融机构经批准可以在香港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央行将为此项业务提供相应的清算安排。 央行称,现阶段在港的人民币发债主体限定为境内金融机构,主要考虑评级等级高的境内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等。为此,央行已拟定了《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至于此项业务何时可以推出,央行新闻发言人称,此项新业务的实施,还需要作相应的技术准备。在这些准备工作完成后,此项业务便可推出。 这位发言人称,此项业务的开办,将进一步扩大香港居民及企业所持有人民币回流内地的渠道,从而有助于内地和香港的经济往来,加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内地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香港金融市场增加了新的市场主体和债券币种,有助于扩大香港银行资产业务范围,增加香港居民及企业的人民币投资选择。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长巴曙松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在港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是真正人民币离岸金融业务的起步,是人民币国际化启动过程中的一个预演。下一步还可以在香港发行以人民币计价的股票。此外,通过局部完全市场化的交易形成市场化利率及其影响的人民币汇率,将为下一步国内更大范围内推进利率、汇率市场化提供参照,也为宏观调控提供了参照系。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研究员易宪容表示,这项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外汇储备的增长及人民币升值压力。从目前来看,由于其规模不会很大,因此对内地规模庞大的债券市场不会形成冲击,对香港而言,不仅增加了香港金融市场的规模,还是试行人民币金融离岸中心的开始。随着人民币开放程度越来越高,香港离岸金融中心的规模和前景也会越来越好。(下转A02版,相关报道见A06版)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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