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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前年度对外担保重大事项进展的再次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1日 03:36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公司对以前年度对外担保涉及的法律诉讼的相关各方调节情况,提示公告如下:

  一、事由:

  1994年本公司(作为丙方)为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借款方,乙方)向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出借方,甲方,下简称海南交行)拆借资金2000万元资金(已归还4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因借款方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未能及时偿还海南交行的拆借资金,2001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本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本公司自查发现后以及该项担保事项所涉重大诉讼的相关进展情况,公司分别于2003年10月11日披露了2003014号、2004年8月12日披露了2004011号、2004年10月22日披露了2004012号、2005年1月7日披露了2005001号公告、2005年4月13日披露了2005002号公告、2007年1月5日披露了2007001号公告。上述公告分别刊登在公告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根据该项担保应承担的担保责任,本公司在200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中,预提了或有负债6000万元。

  二、双方签订的债务清偿协议

  因近日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尔雅公司”或“本公司”)、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信托公司”)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行(以下简称“海南交行”)三方就1994年本公司(作为丙方)为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借款方,乙方)向海南交行(出借方,甲方,下简称海南交行)拆借资金2000万元资金(已归还4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且2006年12月26日我公司签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法院下达的(2002)海中法执字第133—10号、(2003)海中法执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上述三方签订的和解协议书生效。为保证执行和解方案的顺利实施,明确省信托公司和本公司的各自权利义务,双方达成如下债务清偿协议:

  1、双方确认,省信托公司、美尔雅公司和海南交行正式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后,由美尔雅公司同意向海南交行履行全部还款义务,省信托公司需向美尔雅公司履行以下第2款规定的义务。

  2、执行和解协议签署并生效后,本公司与省信托公司共同签订的债务清偿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即省信托公司向本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1)省信托公司向美尔雅公司支付人民币600万元整;

  (2)省信托公司将与美尔雅公司指定的日本三泰株式会社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省信托公司将其持有的美尔雅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饰公司)10%股权按服饰公司截至2006年6月30日的净资产评估价转让给日本三泰株式会社,股权转让价款由日本三泰株式会社直接支付给美尔雅公司;截至到该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之日前,应由省信托公司享有的股权投资收益转由美尔雅公司享有,此红利款项由服饰公司直接支付给美尔雅公司。截至到该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该项股权转让款和股权投资收益款为1189.41万元。

  (3)省信托公司安排其下属企业湖北中兴实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机构投资者服务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银轮蒲圻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由中兴公司将其持有的美尔雅公司的684万法人股股份分别转让给武汉市机构投资者服务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银轮蒲圻起重机械有限公司584万和100万股,股权转让价款由武汉市机构投资者服务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银轮蒲圻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美尔雅公司。该项股权转让款为1012.32万元。

  三、公司所承担的相关付款义务及帐务影响:

  和解协议经海口中院裁定生效后,本公司承担该项担保责任及承担的相关费用为2880.025万元,其中担保责任为2800.63万元,美尔雅武汉大厦拍卖公告等相关费用为79.395万元。根据本公司与省信托公司签订的《债务清偿协议》约定,省信托公司应支付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为2801.73万元,本公司实际遭受的损失为78.295万元,本公司在200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中已经计提的或有负债6000万元将转回5921.705万元。目前省信托公司已经将赔偿款2801.73万元支付给本公司。债务清偿协议对本公司财务构成积极影响。

  特此公告。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七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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