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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领域品牌评定与保护办法发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0日 05:06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报讯为促进贸易增长方式转变,推动品牌战略实施,加强商务领域品牌保护,商务部日前发布《商务领域品牌评定与保护办法》(试行)。《办法》对企业申请商务领域品牌应所具备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

  据悉,商务领域的品牌评定立足于品牌的国内外市场表现,体现品牌的市场竞争能力、价值创造能力和长期发展潜力。商务领域的品牌评定以企业自愿申请为前提,采取企业申请、模型测算、专家评审、市场认可、政府发布的机制,遵循科学、公正、客观和择优的原则。

  《办法》规定,申请商务领域品牌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申请的品牌应当在中国境内创立,所有权属于申请企业,使用历史在3年以上,在国内外主要销售市场已获得商标注册或同等效力的法律保护,且商标第一注册地为中国;申请的品牌应为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质量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申请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销售总收入和品牌盈利能力(品牌产品和服务的销售净利润与销售总成本之比)居本行业前列。

  《办法》同时规定,伪造、销售或者冒用

商务部评定品牌标识的,由商务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郑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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