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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历史欠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 04:28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周荣祥

  本报北京电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称,对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截至通知下发之日尚未清缴入库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欠税予以豁免。这是继2004年国务院批准在黑龙江省、辽宁省和大连市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调整资源税税额标准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税收政策之后,国家再次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

  据黑龙江省财政厅税政处人士分析,东北三省作为老工业基地,在计划经济时期,很多企业都是高奉献、低积累,再加上这些年一直进行的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多种原因使企业形成了难以归还的历史欠税。此次出台税收豁免政策,目的就在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为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的改制国企减轻包袱。

  通知要求,凡符合相关规定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其它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单位等,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的税款均可以豁免。但对于曾有过偷税、抗税等涉税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企业发生的历史欠税不论是否满足通知规定的豁免条件,一律不予豁免。

  根据通知规定,企业获得豁免历史欠税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按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改组改制的在营企业已经依法进行了改组改制,并妥善安置了职工;二是国家没有规定必须进行改组改制的在营企业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税款的;三是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关闭的企业,或者因政策调整、生产经营等原因,截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已连续停产4年以上的企业;四是截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已被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列为“非正常户”管理达4年以上的企业。

  按照通知要求,凡符合规定的历史欠税,根据税收征管范围,在营企业分别向当地县级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欠税纳税人申请豁免欠税应填报欠税豁免申请表,并附报相关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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