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关于中小股民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 04:26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就以本公司为被告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以下简称“中小股民诉讼”),本公司(以下简称“银广夏”)及本公司股东银川培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培鑫公司”)于2006年12月30日收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银民商初字第146号等476份《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及(2004)银民商初字第155号《民事调解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民事判决书》 经本公司初步统计,本次一审判决的案件原告共计475人、已生效判决1人,共计476人;诉讼请求金额及部分利息合计68,645,584.33元。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为:第三人培鑫公司承担被告银广夏公司对各原告的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为,第三人培鑫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向原告支付银广夏股份,过户手续及过户费用由第三人培鑫公司承担。476件案件共需支付的银广夏股份为15,102,029股。 二、关于《民事调解书》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银民商初字第155号《民事调解书》是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杨国藩与银广夏及第三人培鑫公司自愿达成的协议。协议内容为:第三人培鑫公司承担被告银广夏公司对原告的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为,第三人培鑫公司于调解生效后向原告支付银广夏股份8,350股,过户手续及过户费用由第三人培鑫公司承担。该《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 另有诉讼原告26人、诉讼请求金额3,745,557.00元拟以调解结案,但调解工作仍在进行中,本公司尚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 三、其它事项 1、上述477件案件的案件受理费共计823,516元由本公司承担。 2、人民法院上述判决生效后,本公司将及时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九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