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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原因说明及致歉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8日 04:01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6年12月19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0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原定于2007年1月5日召开200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由于陕西省国资委与香港万裕(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就改制重组陕西省印刷厂(原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有关事项合作补充协议暂未达成一致,陕西省国资委建议延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由于上述原因导致本次股东大会未能如期召开,公司董事会正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具体召开时间另行通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在此向投资者致歉。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发表了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合法,延期召开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及会议议题不变,敬请投资者注意。

  特此公告。

  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七年一月八日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

  关于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期召开

  200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和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指派,方燕律师将出席公司拟定于2007年1月5日召开的200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见证意见。2007年1月5日上午,公司董事会向本所送达《关于延迟召开股东大会的函》,公司拟申请延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就公司延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材料和证言等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06年12月19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第四届董事会的成立合法,董事会成员身份合法,作出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董事会议合法。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合法。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迟延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拟定于2007年1月5日9:00在西安军安王朝大酒店召开。

  2007年1月5日上午,公司向本所送达《关于延迟召开股东大会的函》,通知本所“由于陕西省国资委与香港万裕(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就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万裕文化产业有限的合作补充协议暂未达成一致,根据陕西省国资委的建议,经与各大股东协商,本公司董事会申请延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具体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于拟定的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决定延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的规定。公司除应补充公告外,还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明延期召开的原因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处理。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方燕

  2007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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