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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欧纺织品首遭反吸收调查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8日 00:35 中国证券报
本报实习记者 王锦 “一波还未平息,一波又来侵袭。”这句歌词用来形容我国1300多家纺织品企业此时的心情最恰当不过。2006年12月28日,欧盟委员会正式发布公告,开始对我国出口的化纤布发起反吸收调查,而此时距欧盟对我国化纤布作出反倾销终裁仅一年多。 本次反吸收调查对我国纺织品企业来说是头一遭,虽然反倾销裁决后我国部分业内专家曾发出过此种预警,但欧盟年尾突然“发难”还是让众多涉案企业措手不及。记者向业内人士了解得知,反吸收调查是反倾销的“后置”行为,审查的重点是涉案产品的价格,涉案企业已开始积极应对。 反吸收重点审查价格 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的一位人士介绍,这次欧盟对我国化纤布的反吸收调查是建立在2005年反倾销案基础上的,“类似于反倾销复审,但又不同于反倾销复审”。 据了解,2005年9月欧盟委员会宣布对中国的聚酯长纤面料征收最终反倾销税。该案涉案金额达5.8亿美元,被称为中国纺织品出口“第一大案”。此次欧盟发起的反吸收调查距裁定反倾销未足2年。 WTO反倾销协议中并没有规定反吸收的内容,但欧盟规定了反吸收制度。根据欧盟反倾销条例规定,作出反倾销终裁决定后,反倾销程序进入5年的征税期,期间如果发现反倾销措施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可以发起反吸收调查。 有着多年反倾销经验的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王雪华律师介绍,反倾销税是向相关产品的进口商征收的,征收反倾销税加大了进口商的成本,通常情况下进口商会转移进货渠道或提高产品价格,欧盟正是希望以此来消除出口商的价格优势。但这两种结果都是出口商不愿意接受的,因此出口商、生产商可能会与进口商达成某种协议,以降低出口产品价格为代价分担进口商加大的成本,如此一来,产品价格没有变化或者不升反降,就规避了征收反倾销税的效果,是一种“吸收”行为。 相比于反倾销调查,反吸收调查的程序更为简单。“反倾销审查的重点是涉案企业是否具有市场经济地位,而反吸收调查只审查涉案产品的价格。如果调查认定存在吸收行为,欧盟将向出口商、生产商征收高额反吸收税,最高幅度可达原审反倾销税率的两倍。”王律师说。 或将继续封杀出口机会 作为纺织品大国,我国在欧洲市场一直占据重要地位,本次反吸收调查无疑会给我国化纤布的出口带来影响。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副会长曹新宇表示,如果此次欧盟委员会经调查认定存在“吸收”行为,征收的高额反吸收税肯定会继续“封杀”我国纺织品企业的出口机会。 据悉,此次被反吸收调查共涉及全国1300多家企业,涉案的化纤布有8个税号,包括染色和印花聚酯长纤面料,聚酯长纤面料主要用于制作西服里衬、睡衣、女式内衣、运动衣、工作服及外套等服装产品。 曹新宇介绍,在2005年征收反倾销税后,我国化纤布的出口数额就受到影响,在欧盟市场的占有率从第1位下滑到第6位。此次欧盟再次发起反吸收调查,其后果可能是在目前的反倾销税基础上再加征新的高额反吸收税,无疑会令我国化纤布出口“雪上加霜”。 涉案企业积极应对 如何应对此次反吸收调查,是中国纺织品出口企业最关心的问题。对此,王雪华律师表示,涉案企业一定要积极应诉。由于反吸收调查时,调查方只看涉案产品出口价格是否下降,不会主动考虑产品实际价值是否降低,因此,企业必须主动提出产品实际价值降低导致出口价格下降的有力证据。 曹新宇认为,企业首先必须“知彼”,要充分了解欧盟关于反倾销、反吸收方面的法律规定,纺织进出口商会此前已经给许多企业进行了这方面的培训;其次是“知己”,企业要准备好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出口单据、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另外,也有业内人士表示,欧盟规定可以对初始调查过程中进口产品的价格进行评估,这意味着涉案出口商不仅需要注意规定调查期内的出口价格,而且在调查开始之日起也需注意出口价格,因为这些价格均有可能作为认定是否存在“吸收”行为的判断依据。 另据纺织品商会有关人士介绍,由于反吸收调查不考虑损失和共同体利益,不涉及产业损害,因此,纺织品商会不会再统一代表企业应对,企业是完全的应诉主体,目前各涉案企业都在积极准备应对,尤其是在反倾销案中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的26家“胜诉”企业,因为这对于他们保住反倾销案取得的“成果”意义重大。 此外,曹新宇还提醒,欧盟业界此前向欧盟委员会递交的对我国亚麻布发起反倾销调查的申请,欧盟委员会已经立案,亚麻布也有遭遇反倾销调查的可能,国内纺织企业必须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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