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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前年度对外担保重大事项进展的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5日 05:02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公司对以前年度对外担保涉及的法律诉讼的相关各方调节情况,提示公告如下:

  一、事由:

  1994年本公司(作为丙方)为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借款方,乙方)向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出借方,甲方,下简称海南交行)拆借资金2000万元资金(已归还4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因借款方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未能及时偿还海南交行的拆借资金,2001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本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本公司自查发现后以及该项担保事项所涉重大诉讼的相关进展情况,公司分别于2003年10月11日披露了2003014号、2004年8月12日披露了2004011号、2004年10月22日披露了2004012号、2005年1月7日披露了2005001号公告、2005年4月13日披露了2005002号公告。上述公告分别刊登在公告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根据该项担保应承担的担保责任,本公司在200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中,预提了或有负债6000万元。

  二、三方执行和解协议书相关内容:

  近日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尔雅公司”或“本公司”)、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省信托公司”)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行(以下简称“海南交行”)三方就1994年本公司(作为丙方)为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借款方,乙方)向海南交行(出借方,甲方,下简称海南交行)拆借资金2000万元资金(已归还4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

  三方达成如下协议:

  1、省信托公司或本公司于2006年12月20日之前偿还海南交行拆借本金人民币1600万元和400万元利息。

  2、对于省信托公司尚欠海南交行的利息8,006,292.44元,美尔雅公司按照如下计划偿还:

  (1)2007年6月20日前偿还尚欠海南交行利息300万元;

  (2)2007年9月20日前偿还尚欠海南交行利息250万元;

  (3)2007年12月20日前偿还尚欠海南交行利息2,506,292.44元。

  (4)如美尔雅公司不能完全按上述履行还款义务,美尔雅公司应继续承担偿还海南交行为案件垫付的费用867,634元的义务。

  3、省国际信托公司和美尔雅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完毕之后,海南交行解除省国际信托公司的债务责任并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对武汉美尔雅大厦的查封,下达对省信托公司的执行终结裁定书。在美尔雅公司偿还完所有8006292.44元利息后,解除美尔雅公司的担保责任并向执行法院申请下达执行终结裁定书。

  4、若省信托公司和美尔雅公司未能按照协议履行义务,省信托公司和美尔雅公司应向海南交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海南交行有权立即终止协议。

  三、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下达有关民事裁定书:

  2006年12月26日我公司签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法院下达的(2002)海中法执字第133—10号、(2003)海中法执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上述三方签订的和解协议书生效,裁决书裁定事项是: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海南分行

  被执行人: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裁定书认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对武汉美尔雅大厦进行了公开拍卖,买受人湖北美尔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525万元竞得,并已支付完全部的成交款,海南亚奥国际拍卖公司向本院

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成交报告,由于交通银行海南分行与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三方达成执行和解,因此,对拍卖事项应追认其拍卖有效,并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409号923.75平方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即武汉美尔雅大厦)过户给买受人湖北美尔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二)解除本院以(2002)海中执字第133-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409号923.75平方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查封;

  (三)将执行案款2000万元,退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冲抵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海南分行的债务;而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了20,008,550元在本院帐户上,因此,尚有余款8550元在本院帐户上,在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履行2007年6月20日前偿还尚欠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利息300万元时一并结算。

  四、公司所承担的相关付款义务

  根据海口市中院裁定书的认定,执行案款2000万元来源于美尔雅大厦拍卖的买受人湖北美尔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拍卖款1525万元,其中购买美尔雅大厦净支付款1445.605万元(扣除佣金、公告费用部分)和本公司委托湖北美红服装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案件款555.25万元。

  根据海口市中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04)海中法拍字第39号鉴定报告,美尔雅大厦拍卖由美尔雅进出口贸易公司以人民币1525万元竞得(本公司于2005年4月13日就该拍卖事项披露了2005002号公告),拍卖款转执行案件回转额为1445.605万元,加上本公司已经支付的555.25万元,本公司已经支付2000.855万元以及拍卖佣金、公告费等款项79.395万元。

  2006年12月21日,申请人交行海南分行向海口中院书面提出解除对武汉美尔雅大厦的查封及退付2000万元案件款的申请。

  该担保事项目前尚未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将视调解情况及具体执行实际情况履行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特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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