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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5日 05:02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受理的基本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于2006年8月15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6年8月16日受理、立案,并于2006年8月26日向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上海代表处依法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司及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由:一般买卖合同纠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

  3、有关纠纷的起因: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于2001年3月23日签订了《长期销售及采购协议》,约定我公司向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采购匹配型单模光纤预制棒,并以不可撤销、自动循环信用证方式向其支付货款,信用证有效期限为2001年10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签约后一段时间,该同类产品国际市场价格大幅下降。期间虽应我公司要求三次修改合同,但被告方没有进行任何实质性降价,调整后的采购价格仍比国际市场上同类产品价格高出一倍以上。被告方利用其垄断地位迫使我公司签订的这一合同明显显失公平,价格条款存在欺诈,违反了国际贸易的公平原则,也违反了我国立法的根本原则。

  该合同的执行,已导致我公司产生了20183638.60元的巨额直接损失。同时,由于信用证的开立和支付,导致本公司237994074.2元资金被质押,本公司现金流受到严重不良影响。如不尽快终止这一合同,公司损失还将进一步加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权裁定和日本商事仲裁协会的仲裁结果(详见公司2006年2月16日披露的《与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光纤预制棒采购合同及信用证纠纷案进展公告》),经董事会授权,公司决定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双方签订的“匹配型单模光纤预制棒”产品之《长期销售及采购协议》及三次修改合同无效、撤销并终止履行。

  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履行该合同所受到的直接损失人民币20183638.60元。

  3)本案诉讼所需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案判决情况: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9日对此案进行了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1、自2004年1月2日起,原告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签订的《长期销售和采购协议》及三次修改协议予以解除;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0928元,由被告负担(此费用原告已预交,不再办理退费,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结果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无法判断是否为终审判决。如此判决为终审判决,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将自2004年1月2日起全部解除,进而公司的经营状况及现金流将得到较大改善,但不会影响到公司本期及以后年度的利润;如非终审判决,最终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将取决于终审判决的结果。

  本公司将随着该案的审理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由于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一中园初字第58号》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年1月4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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