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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在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之债务的重大处置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5日 05:00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日前本公司收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以下简称“深圳办事处”)签署的《和解协议书》及其转达的本公司与自然人石明等四人签署的《合作协议书》,就处置本公司在深圳办事处的有关债务及担保责任达成相关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深圳办事处《和解协议书》

  1、债务范围:根据深圳办事处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于2005年7月12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补充协议书》有关约定,深圳办事处享有本公司的债权包括:

  第一部分,深圳办事处接收工行可疑类第33000148号《债权转让协议》项下18笔债权(下称第一部分债权),借款人为本公司,欠款本金折合人民币34,584,325.67元,利息折合人民币32,887,846.51元(截止2005年5月20日),本息合计折合人民币67,472,172.18元。该部分债权目前正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部分,深圳办事处接收工行可疑类第26100005号《债权转让协议》项下7笔债权(下称第二部分债权),借款人为港裕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对全部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接收本金10,979,400.00美元,折合人民币90,871,004.10元,利息折合人民币71,592,179.46元(截止2005年5月20日),本息合计折合人民币162,463,183.56元。

  第三部分,深圳办事处接收工行可疑类第26100004号《债权转让协议》项下7笔债权(下称第三部分债权),借款人为威誉(香港)有限公司,本公司对全部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接收本金2,441,423.02美元,折合人民币20,206,437.63元,利息折合人民币13,127,929.30元(截止2005年5月20日),本息合计折合人民币33,334,366.93元。

  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债权目前正在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中,深圳办事处申请法院查封了执行担保人蛇口汉盛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蛇口汉盛)持有的本公司4,889,520股股权及本公司持有的深圳市厚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75%的股权。

  2、和解协议主要内容

  2.1第一部分债权的处理:双方签订本协议书的同时,深圳办事处与本公司推荐的投资者自然人石明等四人就第一部分债权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由自然人石明等四人以1,550万元整体受让第一部分债权。

  2.2第二部分及第三部分债权的处理

  2.2.1重组方案:深圳办事处同意,本公司按以下2.2.2约定内容履行全部义务后,免除本公司对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债权的连带清偿责任,剩余欠款本金及利息深圳办事处有权向其他被执行人继续追索,并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本公司持有的深圳市厚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75%股权的查封。

  2.2.2付款计划:本公司应分别于2007年9月30日前及2008年9月30日前向深圳办事处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5,553,872.08元,合计人民币11,107,744.16元(即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债权本金的10%)。

  2.3协议生效时间: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为2006年12月27日。

  2.4其他约定:如本公司未按本协议书的约定付款,本公司每逾期一日须向深圳办事处支付应付而未付价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如本公司逾期付款超过三十日或未履行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其他义务,深圳办事处有权行使以下权利:不免除本公司任何连带清偿责任;单方解除本协议,通过法院继续向本公司强制执行全部欠款本金及利息。

  二、石明等人《合作协议书》

  1、债务范围:即上述第一部分债权。

  2、《合作协议书》主要内容:

  2.1石明等四位自然人同意接受本公司的推荐,以1,550万元向深圳办购买上述第部分债权,并自取得债权之日起不计收相关债权之利息。其购买该债权仅是而无意于就剩余债权向本公司进行追索。

  2.2石明等人取得上述债权后,该债权仅用于处理相应查封资产所用,仅是为了取得债权项下全部查封财产的处置权和产权,不存在对本公司有任何的追偿权利,且在资产处理完毕后剩余债权自动无偿消除。

  2.3石明等人保证取得该债权后不再将全部或部分债权向任何第三方转移,否则,因本协议之签订,该债权被再行向第三方转移属无效转移。

  2.4协议书生效时间: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为2007年12月12日。

  三、本次债务处理对本公司的影响

  1、深圳办事处转让的第一部分债权:该债权查封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约800万余元(截止2005年12月31日),根据上述《合作协议书》有关约定,在查封资产处理完毕后剩余债权自动无偿消除,则本公司的债务将减少76,576,082.73元(截止2005年12月31日本公司的账面价值)。

  2、深圳办事处持有的第二部分及第三部分债权:如果本公司与深圳办事处的和解协议得以有效履行,则本公司为港裕实业有限公司及威誉(香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实际赔偿损失为11,107,744.16元。而本公司账面对深圳办事处的“预计负债”为230,481,513.27元(截止2005年12月31日),根据有关规定,本公司可冲回预计负债219,373,769.14元(未考虑

汇率变化因素)。

  3、上述事项对债务的影响金额合计295,949,851.87元,约占本公司全部债务的82%,如果该相关债务得以解除,则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将得到极大的改善。

  四、其他说明事项

  根据本次债务处置有关协议的约定,惟本公司按期支付约1,100万元的重组债务,深圳办事处对本公司担保债务的有关豁免方能实现。鉴于本次债务重组已处于待执行阶段,而本公司下一步的资产重组工作的进展对本债务重组合同及日后本公司全部的债务重组合同的履行均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本重组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尚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因素。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七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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