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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硕股份投资者维权三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5日 02:33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本周维权在线值班嘉宾

  本报投资者

维权志愿团成员

  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主任

  高级合伙人 薛洪增律师

  律师简介:持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现任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金融证券保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主要从事证券、投资、公司治理、投资者权益维护等法律服务。

  □薛洪增

  问:宝硕股份是否可以无限期的停牌?

  值班嘉宾:宝硕股份(600155)于2006年10月24日发布公告称:因该公司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具体数额正在深入进一步核查,待具体核查数据确认后,公司将对资金占用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06年10月24日开始停牌,待公布最终的资金占用情况后再予以复牌。之后,宝硕股份至今没有公告核查后的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目前尚不具备复牌的条件,所以暂时还不会复牌。按照规定,宝硕股份应当在2006年10月31日之前公告第三季度报告,但至今也没有履行公告义务,也未公告不能按期公布第三季度报告的原因。不过,按照法律规定,上市公司不能按时公布季度报告和重大事项临时公告的,并不会导致其被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结果。

  问:宝硕股份是否存在退市风险?

  值班嘉宾:从目前宝硕股份已经披露的信息来看,尚不能确定该公司股票存在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情形。但今后该公司股票是否会被予以退市处理,需要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和公告结果来判断。不过上市公司股票在被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之前,都会发布退市风险警示,投资者应当对该公司的公告予以关注。

  问:宝硕股份已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我们的损失可以要求赔偿吗?

  值班嘉宾:宝硕股份于2006年10月23日发布公告称,该公司于2006年10月18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的《立案调查通知书》,因涉嫌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立案调查。但到目前为止,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尚未公布对该公司的调查结果,更未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只有待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对宝硕股份作出行政处罚后,购买宝硕股份并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才可以以宝硕股份以及其它相关责任人为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所以,目前购买宝硕股份股票的投资者还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不过投资者可以提前收集相关资料,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作好准备。一旦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布后,因购买宝硕股份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就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律师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宝硕股份及其相关责任人赔偿投资损失。

  问:江西松本电器将于2007年4月份在美国和英国上市,他们还没有委托托管公司,但是现在已经在私下发行股票,并让我们把钱寄到松本电器的厂里,然后再告诉我们个人的股东账号。不知这种做法可行吗?

  值班嘉宾: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未经依法核准或者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可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私自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除了私自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受法律追究之外,私自购买该类股票的行为也不受法律保护。建议投资者不要购买私自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免遭受损失。知道该股票发行详情的投资者也可以向当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这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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