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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修改多项农产品期货细则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4日 09:16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王超

  大商所日前发出通知,对相关业务细则进行修改,包括大豆1号合约实行滚动交割和期转现、实行仓单对库交割、扩大豆1号合约和豆粕合约持仓限制标准,以及增加玉米和豆粕、豆油仓单有效期。

  豆1实现滚动交割及期转现

  据介绍,目前玉米、豆粕和豆油合约均实行期转现交易制度,买卖双方在交割期前可在非标准地点、采用非标准品质进行交割,顺应了现货贸易习惯,降低了交割成本,有利于吸引现货客户参与交易。同时,玉米、豆粕和豆油合约经过较长时间实践,滚动交割制度运行已较为成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卖方进入交割期的资金成本,降低交割月逼仓风险;同时,交割期延长也更加符合现货贸易习惯,提高交割便利性。因此,在黄大豆1号交割制度中增加期转现相关条款并将合约交割方式改为滚动交割。该规定将自黄大豆1号0705合约起执行。

  仓单实行对库交割

  目前大商所各品种仓单都不对应仓库,买方交割时买入的仓单不确定仓库,在注销仓单提取货物时由交易所分配仓库。这种管理方式使仓单交易无法形成,仓单流通性差,不利于吸引买方客户参与,影响着市场流动性。仓单对库管理方式下,仓单标明了存货地点,仓单持有者可以随时买卖流通,有利于提高买方客户参与的便利性和积极性,也有利于仓单的管理。实行仓单对库后,买方在交割买入仓单时即可确定仓库,分配原则是:卖方仓单分配给配对的买方,如果某个卖方交割了多家仓库的仓单,按照“最少配对数”的原则将各仓库仓单分配给对应的配对买方,以此确定买方仓单所对应的仓库。仓单对库交割实行时间另行通知。

  扩大豆1、豆粕限仓标准

  黄大豆1号、豆粕合约启动初期会员、客户一般月份固定值持仓限额难以满足正常交易需要,因此将两品种一般月份固定值限仓与比例限仓的临界值由单边10万手放大为20万手,单边20万手以下时会员和客户持仓限额相应增加一倍。黄大豆1号、豆粕持仓限制标准从2006年12月29日起执行。

  改变保证金收取方式

  据介绍,为简化场上资金计算方式,为会员、客户准确计算可用资金提供方便,新一代交易系统对当日新开持仓不再按照实时价格和相应保证金标准收取保证金,按照上一日结算价和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收市后再按当日结算价和保证金标准对全部持仓收取保证金。为进一步明确某一时间段保证金标准收取时间,新一代交易系统在合约进入某一交易时间段前一交易日结算时即按该时间段标准收取保证金。也就是说,当日新开持仓保证金标准收取时间未变,历史持仓保证金收取时间则提前了一天。以上规定执行时间将于新一代交易系统上线时另行通知。

  设置仓单有效期

  有关负责人表示,玉米不易长期储存和保管,如果不设置仓单有效期,期货玉米长期不出库会出现质量下降,因此在新规则中增加了玉米仓单年度注销的规定。为便于客户操作,规定玉米仓单注销日期与大豆保持一致,为每年三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豆粕、豆油实行厂库交割后,厂库卖出仓单后即面临敞口风险(厂库卖出仓单后销售价格已固定,但买方提货时间不确定),如提货时豆粕的原料成本较卖出仓单时大幅上涨,会导致油厂出现较大亏损。基于这种情况,新规则增加了豆粕、豆油仓单有效期的规定。考虑到12月份合约相对不活跃,在该月份注销仓单对客户影响较小,因此规定豆粕、豆油仓单的注销日期为每年12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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