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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创新与发展奠定法律基础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4日 09:15 中国证券报

  中信证券董事总经理 关梦珠

  关于两法实施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两法”实施不仅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法制体系,还有许多令人鼓舞和钦佩的突破和创新。两法的实施以及一系列配套法规和制度的出台,为进一步规范我国资本市场竞争秩序、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净化市场环境,保障证券市场长期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极其有利的法律支持。

  结合“两法”的实施,简单谈谈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业务创新与监管方式的转化方面。

  “两法”的实施为证券市场的创新与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如《证券法》明确将证券衍生品种等新交易品种的发行与交易纳入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业务的创新客观上要求更加宽松的市场环境。监管部门也在不断强调其对市场的监管,将从行政干预,逐渐向更加依赖市场自治和交易所会员自律方面转化。过多的行政干预可能抑制市场主体的创造力和市场的灵活性,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在对市场实施严格监管的同时,更多地对经营者提供及时的信息服务和有力的政策支持,营造宽松的创新环境。

  第二个问题,就是适度放宽证券公司的经营限制,进一步拓展经营范围,逐步实现证券业的混业经营。

  目前,诸多证券公司都控股或参股多家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由于相关政策的规定,使得这些被控股或参股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在证券市场的投资上受到较大的限制。我们建议监管部门可适度放宽这些限制,给那些由证券公司控股或参股多家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以同等的投资机会。

  《证券法》为混业经营留下了空间,为证券公司拓展其经营空间奠定了法律基础。

  目前保险业、银行业、信托业已经在逐步实施混业经营,有的机构还并取得了可观的经营业绩。证券公司的资本是否也可以成为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的战略投资者呢?对此,《证券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国内目前也没有可参照的先例。建议监管部门尽早就此问题,从政策上予以明确,

  第三个问题是关于在上市公司的股权设置中,现实地引入优先股机制。

  按股东享有权利的不同,股票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原《公司法》既没有明确说明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也未禁止公司发行优先股,但优先股制度在实践中运作不畅。新《公司法》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公司法132条)。我们理解,新《公司法》从“法律”层面为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预留了空间。

  我们希望监管部门能进一步出台配套规定为实践操作提供明确指引,使优先股从理论变为证券市场中现实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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