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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税额高限提高约一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4日 09:15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周明 北京报道

  日前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载客汽车的年税额为每辆60-660元,载货汽车的年税额为按自重每吨16-12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年税额为按自重每吨24-120元,摩托车的年税额为每辆36-180元,船舶的年税额为每净吨3-6元。

  这一条例已于2006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人日前指出,条例将现行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两税合并”。与原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相比,车辆的税额低限维持不变,高限提高了约1倍;船舶的最低税额每净吨增加1.8元,最高税额每净吨增加1元,且对捕捞和养殖渔船给予免税优惠。车船税由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时代收代缴。

  负责人说,条例将纳税人由现行的“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改为“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这样既有利于界定纳税人,也有利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财产税体系。

  另外,条例一方面取消了对经营性车船、由财政负担经费单位的自用车船免税的规定,取消了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由省级政府予以定期减免税的规定;另一方面,为了保护环境,照顾低收入群体,落实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精神,将非

机动车船、拖拉机和捕捞、养殖渔船列入免税范围,并授权省级政府可以对城乡
公共交通
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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