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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代表认为——“两法”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4日 03:43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李沫

  在“两法”正式实施后,我国资本市场法制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日前,东方明珠上海家化中国高科海正药业等上市公司董秘参加了上证所举办的座谈会。各位上市公司董秘纷纷表示,“两法”在股东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重要问题上的相关规定,为上市公司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两法”进一步规范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为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两法”中相关规定对于解决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中材国际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蒋中文发言指出,很多上市公司的失败并不是经营的失败,而是由于股东行为不规范造成的。他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股东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加之长期以来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各种渠道对上市公司利益的侵害形成一个惯性,大股东在遇到经营上时有借贷、担保的动机。新“两法”的实施能够有效地将大股东的行为约束在一个合法的范围内,避免危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

  其次,新公司和证券法强化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增强了高级管理人员规范经营的意识。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确立并完善了赔偿制度和诉讼制度,同时新《证券法》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需对定期报告签署确认意见,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与会的上市公司董秘表示,以前有一些高管人员认为公司披露定期报告是董事会的事,与自己没有太大关系,新的规定出台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更充分地认识到规范经营的重要性,因为他不规范经营就要承担责任,所以在其分管的业务领域和板块更加注重依法经营。据介绍,许多公司在“两法”实施后都对公司章程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权利、义务明确的写进公司章程,同时强化了高管人员信息披露的责任。

  第三,“两法”为优质上市公司有效利用融资平台、实现快速发展提供了更好的支撑。新《公司法》将有关股票、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条件及监管的规定平移到新《证券法》中,取消了再融资的时间限制,改进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提高上市公司再融资效率,这为上市公司利用

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奠定了法律基础。

  此外,与会的上市公司董秘还一致认为,“两法”的实施还为上市公司更好的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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