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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提高两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4日 03:43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周荣祥

  本报讯政府日前再次出台政策严格控制土地闸门。日前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规定,将对原有标准作出修改,每平方米年税额在1988年暂行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并将征收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修改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从1988年的0.5元至10元,提高到了1.5元至30元。其中,大城市为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为1.2元至24元,小城市为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元至12元。

  据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我国目前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唯一税种。业内人士称近20年来,政府首次修改相关税额,目的就是加大对建设用地的税收调节力度,抑制建设用地的过度扩张,而税额提高后,建设用地的成本将显著提高。

  《决定》还规定了7类免缴税的用地范围,其中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国家

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以及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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