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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广夏民事赔偿案跑完5年马拉松 10元支付2.2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4日 02:31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银广夏民事赔偿案跑完5年马拉松10元支付2.2股

  □本报记者 何军

  历时5年,ST银广夏民事赔偿案终于在2006年12月29日有了一审判决。这一天,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此前未接受和解的ST银广夏投资者下达判决书,由第三人向原告按每10元诉讼请求支付2.2股ST银广夏股份的方式进行赔偿。

  11月23日,ST银广夏虚假陈述

证券民事赔偿纠纷案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参与诉讼的金额共计7165.16万元。此前,已有1.03亿元的诉讼请求在法院调解下接受和解,原告每10元诉讼请求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2.2股ST银广夏股份。

  庭审中,被告ST银广夏对原告举证的ST银广夏虚假陈述事实、对交易凭证等反映原告买入卖出银广夏

股票的时间、对原告的损失计算方法及诉讼请求金额、对原告增加的利息请求均无异议,予以认可。

  但鉴于ST银广夏财务状况恶化,没有能力赔偿,公司第五大股东银川培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希望法院支持培鑫投资的请求,由培鑫投资向原告进行赔偿。

  12月21日,ST银广夏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关于利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解决中小股民诉讼问题的议案》,ST银广夏以资本公积金中不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向公司股东培鑫投资转增不超过2000万股股本。

  银川市中院下达的判决书显示,法院最终采纳了培鑫投资的请求,判决由培鑫投资承担被告ST银广夏对原告的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按每10元诉讼请求支付2.2股ST银广夏股份,过户手续及过户费用由培鑫投资负担,案件受理费则由ST银广夏承担。

  虽然,法院判决的赔偿率与此前和解协议的赔偿率一致,但原告增加的一项请求获得了法院的认可,即请求判令被告ST银广夏支付诉讼请求标的起诉之日至开庭时按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对于上述判决结果,500多名原告(诉讼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代理律师严义明昨晚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银川市中院以被告ST银广夏亏损巨大,无有效资产进行赔付及持续经营能力具有重大不确定性为由,按照被告单方面提出的调解方案作出判决,这种作法是令人遗憾的。他将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依法提起上诉,争取合法权益。

  ST银广夏民事赔偿案始于5年前。2001年9月,严义明代理的ST银广夏民事赔偿案被无锡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受理。同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文中止该类案件受理。2002年1月,相关司法解释出台,随后,针对ST银广夏的民事赔偿案全面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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