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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不仅是在上市一瞬间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1日 10:40 法制日报
——访对外经贸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汤谷良 本报记者 张雪丽 汤谷良 记者:怎样看待《萨班斯法案》对于公司内控的要求? 汤谷良:透明、精确、及时、可预测,这四个关键信息质量的驱动因素,成为了行业领先的公司进行变革的目标,这些因素是遵循萨班斯的结果也是价值创造的关键。 记者:这部法律过于严厉,被很多人认为是矫枉过正,是这样吗? 汤谷良:现在社会的经济环境不要过多地谈“矫枉过正”,而更应该重视法律的威慑力。“安然事件”主犯被判入狱70年,正是因为此次事件之前会计造假已经到了非常猖獗的地步,这种情况下,没有严刑峻法便无法将其彻底遏制。而“安然事件”也引起了美国社会的极大关注,世通公司的负责人被判罚了之后仅仅剩下了3万美元留给家人,这就是美国社会法律的威慑力。 因此,《萨班斯法案》对中国证券市场起到了一个很好的标杆效应,提倡法律的威慑力,告诫人们触犯“高压线”的严重性。社会的进步就是人们对于制度有所敬畏,这正是国内证券市场缺失的。 记者:与《萨班斯法案》相比,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还有哪些仍需解决的问题? 汤谷良:中国在经济方面的法律威慑力太差,这也是文化和社会问题。学习《萨班斯法案》更主要是一个群体所处的社会氛围,更值得关注的是如何才能建立一个健康的证券市场。对于上市公司的监管不仅仅只是上市的一瞬间,更应侧重于公司上市之后的长期有效的监管。 黄宏生案件就给我们一个很好的启示,香港法官因考虑到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而对黄宏生判处了六年的刑罚,这种判罚力度在国内是没有的,国内对于很多证券市场违规操作的券商多数是处以罚款,而且罚款的力度也非常小,这相当于降低了犯罪的成本,使很多人抱着侥幸心理知法犯法,而《萨班斯法案》的严刑峻法正是强调了应该加强对经济犯罪处罚的力度。 我国资本市场上,从以前琼民源、银广夏、蓝田股份,到科龙电器再到最近的华源假账,一系列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频发,这种困境无疑是处于发展阶段的资本市场的桎梏,同时它更是市场监管法制建设滞缓的不良结果。这些年我们在消除“制度短缺”的努力是有些成效的,但是快速的、超强纠错的制度建设能力急需提升。 记者:《萨班斯法案》对中国有何借鉴意义? 汤谷良:全社会注意力和学习能力过多耗费于“被考”公司层面和应试技术层面,却忽视了《萨班斯法案》对处于转型中的中国社会法制建设和依法执政的证券市场监管者来说的“内在价值”。 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过程中,《萨班斯法案》值得我们学习的不仅是它的内容,更主要的是学习它的理念,如何控制犯罪,提高法律的威慑力,在一个讲究诚信的社会建立一个健康的证券市场。为了保持这块净土,我们需要“良民”的进入,对此,甚至可以不惜一切代价,这是最值得学习的精神。 其次,虽然促使该法案产生的导火线是会计信息的披露问题,但是《萨班斯法案》关注的绝对不仅仅是会计造假问题,而是一个公司内部治理和内控的问题。我们更应该关注企业上市中对于环境的控制,而这个环境一方面在于企业管理层,另一方面则是企业的全员全方位。这就是《萨班斯法案》的核心,让每一个人都遵守制度,尤其是企业的高管层。 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之中,有一点是非常值得我们学习的,这就是尊重法律的严肃性。我国的法律制度已经很健全了,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不是没法可依,而是在执行的过程中,如何保证法律的切实可行。 《萨班斯法案》给我们做了一个很好的榜样,在其出台之后,尽管遭到了多方面的反对,甚至有些公司以退市相逼,但是美国国会就是“我自岿然不动”,美国证监会只是对一些公司实施该法案的时间推后一年,仅此而已,保证了法案的严肃性。 一项法案一旦下达,就应毫无条件地遵守,保持法律的权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这是政府应该努力做到的。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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