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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条款修改须报证监会核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 05:44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夏丽华 北京报道

  《证券公司章程指引》近日由中国证监会起草完毕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章程指引》一经正式发布后,证券公司就应在最近一次股东会上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改。另外,涉及重要条款修改的,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征求意见截止日为2007年1月12日。

  该《章程指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证券公司,相关法规对上市券商和合资证券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章程指引》列示了证券公司章程的重要条款和其他必备条款,证券公司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这些重要条款包括公司名称、住所,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的类型、金额和内部审批程序,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等。证券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时,应根据《证券法》及《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报送公司章程作为必备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述公司章程作全面核准。

  根据要求,

证券公司应当在其公司章程中载明《章程指引》所要求的内容,除选择性条款或注释要求内容以外,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删除《章程指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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