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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 05:44 中国证券报

  曹永红、敬宏、杨磊、叶明星:

  日前,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378,以下简称天科股份)涉嫌违反证券法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审理完毕,我会认为:对于天科股份2003年年报和2004年中报虚假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任董事曹永红、敬宏、叶明星,以及原会计负责人现财务总监杨磊应当承担责任。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我会拟对你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敬宏、曹永红分别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叶明星、杨磊分别给予警告。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法罚字330号),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法罚字330号),逾期视为送达。对上述拟作出的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曹永红、敬宏、杨磊、叶明星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曹永红、敬宏还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有关权利,我会将按上述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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