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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和2005年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分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 05:31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中国证监会首席会计师办公室

  资产评估作为资本市场重要一环,在企业改制、首次公开发行、收购兼并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试图通过比较分析2004和2005年资产评估机构在证券、期货市场中的执业情况,为读者从证券、期货市场的角度了解资产评估行业提供一些帮助。

  根据主管部门的不同,我国目前的资产评估行业可分为财政部管理的资产评估行业(即狭义概念上的资产评估行业,相应的行业协会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国土资源部管理的土地估价行业(行业协会为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和矿业权评估行业(行业协会为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建设部管理的房地产估价行业(行业协会为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商务部主管的旧机动车辆评估行业以及保监会主管的保险公估行业。本文仅研究分析狭义概念上的资产评估行业,即财政部主管的资产评估行业。

  鉴于数据来源、技术手段、时间人力有限,本文分析可能有失全面准确,因此仅供读者参考。请勿根据本文结论对评估机构进行评价、选择或进行其它影响其行为、利益的活动。

  1.资产评估机构

  1.1总所

  截至2005年底,经

证监会
财政部
共同确认的具有证券执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共有101家。因为东方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未提供数据,本文将之剔除在外。因此,本文的分析基于100家评估机构提供的相关数据。

  纳入分析的100家机构,分布于全国21个省份(见表1.1),平均每省约5家。其中,在北京注册的有38家机构,雄居榜首。上海和广东分别有9家和8家机构,位居第二和第三,但远远少于北京。江苏、辽宁和山东均为5家,浙江4家。福建、黑龙江、湖北、天津各3家,安徽、河南、湖南和新疆各2家。排在末位的是甘肃、海南、山西、陕西、四川和重庆,分别只有1家注册。整体而言,经济发达省份如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注册的机构比较多,而其他省份的机构比较少。

  表1.1评估机构注册省份分布表

  1.2分所

  1.2.1分所机构分布

  100家评估机构,拥有109家分所(见下表)。半数以上机构(56家)没有分所,设有分所的机构有44家。其中,设有1家分所的机构有15家,设有2家分所的机构有19家,设有3家分所的机构有3家。另外,除2家机构设有6家分所外,设有4家、5家、7家、8家和11家的机构各有1家。可见,除少数机构以外,大部没有分所或只有1家或2家分所。

  表1.2分所机构分布表

  1.2.2分所省份分布

  相对总所,分所的分布更为广泛。总所分布于21个省份,而分所分布于27个省份(见表1.3),平均每省有4家分所。北京和上海总所云集,但分所比较少,上海有4家分所,北京仅有2家分所。广东的总所和分所都比较多,总所8家列第三,分所有12家而位居榜首。山东的分所数量居第二,拥有10家分所;江苏和黑龙江因各有9家分所,而并列第三。其他省份的分所数依次递减。分所最少的是浙江、安徽、新疆、宁夏、青海和西藏,仅有1家。

  表1.3分所省份分布表

  2.注册资产评估师

  2.1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分布

  表2.1是关于100家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以下简称“评估师”)人数的描述性统计。截止至2006年12月8日,100家评估机构共有评估师5,069人,平均每家约51人。每家机构平均评估师人数大于中位数,说明评估师人数分布右偏。评估师人数最多的机构有336人,最少的9人。均方差比较大,说明各所人数分布比较分散。

  表2.1评估师人数描述性统计表

  在100家评估机构中,评估师在60人以上的机构有26家,说明我国有相当多的资产评估机构已达到一定规模(见表2.2)。评估师在20~30人之间的机构最多,约占三分之一(31家);30至40之间的机构也比较多(22家),40至60之间的机构只有9家。按照当前的证券执业资格管理办法,评估师人数在20人以下的将要失去证券执业资格。评估师在20~40人之间的机构相当多,而在40-60人之间相对少,可能是20人要求导致的人数分布格局。

  表2.2评估师人数分布表

  2.2注册资产评估师学历分布

  2.2.1总体情况

  从表2.3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证券评估机构中,拥有本科学历的评估师人数最多,有2,988人,占全部人员的大半(59.03%)。其次是大专人员,有1,568人,占全部人员的30.98%。硕士和大专以下人员各有383和112人,占7.57%和2.21%。博士比较少,仅有11人,比例不到1%。可见,目前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主流学历为本科和大专。

  表2.3评估师学历分布表

  2.2.2大所评估师学历分布

  不同规模的评估机构,其评估师学历分布可能不同。本文以评估业务收入的高低来指代评估机构规模的大小。评估业务收入有两个口径:评估业务总收入和与证券相关的评估业务收入(简称证券收入)。从表2.4可以看出,评估业务总收入和证券收入前十名证券评估机构的博士、硕士和本科比例均高于所有机构,而大专和大专以下文凭则低于所有机构。这表明,大所的学历构成要高于平均水平。这也许是大机构有愿望也有能力聘请到高学历的员工。

  表2.4评估师学历比较表

  2.3评估师年龄分布

  2.3.1总体情况

  具有证券评估资格机构的评估师年龄分布情况见表2.5。30到40岁的评估师人数最多,为2,767人,占总人数的54.96%。另外,40岁以下的评估师占总评估师人数的62.42%。整体而言,评估行业的从业人员年富力强。

  表2.5评估师年龄分布表

  2.3.2大所评估师年龄分布特点

  从表2.6可看出,大所30岁以下和50岁以上的评估师比例低于所平均水平,但30-50岁这个年龄段的评估师比例高于所平均水平。这说明,大所有能力聘用到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并且年富力强的员工。

  表2.6评估师年龄比较表

  3.评估业务数量

  3.1评估业务数量-基本情况

  2004年,有2家评估机构的证券收入为零,有19家承做了与证券相关的评估业务但没有填报业务信息,有79家机构填报了886笔评估业务。2005年,有5家机构没有承做与证券相关的评估业务,23家机构虽承做但没有填报相应信息,有72家机构共填报了656笔业务。本文分析基于机构填报的2004年的886笔以及2005年的656笔与证券期货相关的评估业务信息。

  3.1.1描述性统计

  2004和2005年评估业务数量的描述性统计见表3.1。如果仅根据现有信息分析,2005年业务量相对2004年萎缩,从2004年的886笔降至2005年的656笔。相应地,2004年每家机构的平均业务数也高于2005年,前者为11笔,后者为9笔。但是,两年的中位数却相等,均为6笔。比较两年的最大值,发现2004年的最大值为219,远远大于2005年相应数值(58笔业务)。这可以部分解释两年的中位数相同但2004年平均数大于2005年平均数。两年的最小值都为1,这是因为本文业务数量的分析是基于承做评估业务的机构。另外,两年的均方差都大于相应的平均数,表明2004年和2005年各机构的业务数量分布较为分散。

  表3.1评估业务数量描述性统计表

  3.1.2市场集中率

  观察2002~2005年的业务数量CR4与CR8指标(见图3.1),四年的集中度呈小步上升趋势,表明市场结构达到了相对稳定的阶段。2004年集中度异常高,是因为有个别机构2004年的业务量特别大而推高了该年的集中度。

  3.2评估业务数量-评估目的

  根据评估业务的评估目的,可以将评估业务划分为重大购买、出售、置换相关评估(以下简称“重组评估”)业务,改制评估业务和其他评估业务三种类型。其中,其他评估业务主要包括抵押评估、投资评估、清算评估、拍卖评估等。

  3.2.1明细组成

  按评估目的分类的评估业务数量分布表和结构图分别见表3.2。总体而言,重组评估业务和其他评估业务比较多,改制评估业务数量则非常有限。2004年重组评估业务有312笔,占该年总业务量的35.21%;改制业务只有40笔,比例仅为4.51%;其他评估业务占据评估业务之首,有534笔,比例高达60.27%。2005年,各项业务数均有所减少,尤其是其他评估业务。其中,重组评估业务减少了29笔,改制业务减少了9笔,其他评估业务减少了178笔。由于其他评估业务数的大大减少,重组和改制评估业务数虽然减少,比例却都有上升,重组评估提高了6.41%,改制评估业务提高了0.22%。从业务数量可看出,2005年评估市场有所萎缩,评估机构的生存发展的压力加大。

  表3.2评估业务数量分布表-评估目的

  3.2.2描述性统计

  表3.3则是按评估目的分类的评估业务数量描述性统计。从每家机构发生业务的平均数来看,依旧是其他评估最高,其次是重组评估,最少的是改制评估。从趋势上看,2005年机构平均承接业务数也呈下降趋势。2004年,机构其他评估业务平均数为8笔,2005年下降为6笔;重组评估从2004年的6笔下降为2005年5笔;改制评估2004年的平均数为3笔,2005年下降为不足两笔。

  另外,重组、改制、其他业务和全部业务的平均数均大于中位数,说明这几组的分布重心都右偏。就三种分类业务而言,2004年的业务数量的最大值落在其他评估组,2005年则落在重组评估组。最后,各组的均方差均大于相应的平均数,说明业务数量各机构之间的分布比较分散。

  表3.3评估业务数量描述性统计表-评估目的

  3.3评估业务数量-机构所在地

  纳入本文分析的100家评估机构,分布在全国21个省份(见表1.1)。表3.4列出发生在各省份的评估业务数量。2004年,发生在山东省的业务最多,达236笔,占总业务量的26.64%;其次是北京,发生业务223笔,占总业务量的25.17%;业务量最少的省份是山西和甘肃省,仅有2笔业务。但在2005年,2004年排名第一的山东,其业务量大为下降,仅为34笔,以5.18%的市场份额而排名第五。北京则接过山东的旗帜,2005年排名第一,发生业务206笔,市场份额为31.40%。新疆因为没有发生业务,而处于末位。2004年排名末位的甘肃,业务量继续萎缩,2005年仅发生1笔业务。

  表3.4评估业务数量分布表-机构所在地

  表3.5则是各省份平均业务数情况。山东省在2004年不仅总业务数雄居第一,其机构平均业务数(47笔)也为最高。但随着2005年总业务量的下降,平均数的名次跌至第8位。北京2005年机构发生的总业务数最多,但因该地机构数量也很多,大大摊低了平均数,致使其平均数仅为5笔而排至10名开外。海南和重庆异军突起,以平均业务数18和17笔,而列居2005年的第一和第二名。

  表3.5评估业务平均数分布表-机构所在地

  3.4评估业务数量-机构性质

  从表3.6可看出,专营机构发生的业务总数和平均数均大于兼营机构。2004年,专营机构发生855笔业务,平均每家机构发生13笔;而兼营机构仅有31笔,每家平均3笔。2005年,专营机构发生的总业务数下降至625笔,每家平均数下降至10笔;兼营机构的总业务数仍为31笔,但因为机构数目的减少,平均业务数提高至3笔。

  表3.6评估业务数量分布表-机构性质

  3.5评估业务数量-评估委托人

  评估委托人可能是资产受让方,也可能是资产占有方,还有可能是其他关联方。2004与2005年按评估委托人分类的评估业务数量分布情况见表3.7。两年的大部分业务均由资产受让方委托:2004年有601笔业务,占当年所有评估业务的67.83%;2005年有408笔业务,为该年业务的62.20%。资产受让方委托的业务比较多,可能是因为受让方拥有的资产信息比较少,从而更需要借助于中介机构评估资产的价值。

  从趋势上看,相对2004年,2005年由资产受让方和资产占有方委托的业务有所萎缩,而由其他关联方委托的业务则呈上升趋势。其中,资产受让方委托的业务数量减少了193笔,比例下降了5.63个百分点。资产占有方委托的业务数从2004年的164笔降至2005年的92笔,导致比例下降了4.49个百分点(从18.51%降至14.02%)。由其他关联方委托的业务数量则由2004年的121笔提高到156笔,比例从13.66%上升到23.78%,增加了10.12个百分点。

  表3.7评估业务数量分布表-评估委托人

  3.6评估业务数量-评估方法

  因资料有限,我们无法获取2004年度各评估数量对应的评估方法,因此本小节仅对2005年度进行分析。2005年度评估业务采用的方法主要集中在成本法、收益法、市价法、每股净资产调整法、假设开发法、成本逼进法和基准地价法以及这几种方法的组合(见表3.8)。在2005年填报的656笔业务中,有73笔业务没有提供评估方法信息,以下将对其余的583笔业务进行分析。

  就单一方法而言,成本法的使用居于首位,为409笔,占所有评估业务的70.15%;其次是收益法,有46笔业务,比例为7.72%;紧居之后的是市价法,有39笔业务,比例为6.69%。

  因为收益法使用非议较多,本段对收益法作进一步的介绍。除了上文提到的单一使用收益法的45笔业务,还有3笔业务在采用收益法的基础上用成本法进行验证;6笔业务同时使用成本法、市价法和收益法;8笔业务采用收益法去验证成本法的结果。概而言之,有62笔业务涉及使用了收益法,占所有业务的10.63%。

  表3.82005年度评估业务数量分布表-评估方法

  3.7评估业务数量-评估基准日

  对所有业务而言,评估基准日最为集中的月份依次为12月、3月、6月、9月(见表3.9)。2004年,评估基准日为12月的业务有166笔,占该年具备评估基准日信息业务(835笔)的19.88%;评估基准日为6月份的业务有124笔,比例为14.85%;3月份和9月份的业务相当,分别为81笔和80笔,比例均约为10%。在2005年具备评估基准日信息的633笔业务中,148笔落在12月份,其相应比例高达23.38%;75笔业务的基准日为3月份,相应比例为11.85%;6月份为73笔,比例为11.53%;9月份为58笔,比例为9.16%。从图形上看,3月、6月、9月和12这四个月均为曲线最高位的折点(见图3.2)。可见,评估基准日在每季度末的可能性比较大,而尤以12月份居高。重组、改制和其他评估业务,也基本显现这一规律,因篇幅有限,本文不再逐一介绍。

  表3.9评估业务数量分布表-评估基准日

  4.评估业务收入

  4.1评估业务收入-基本情况

  4.1.1描述性统计

  为了比较全面地了解证券评估市场,下面对评估业务总收入和与证券相关的评估业务收入(以下简称“证券收入”)进行分析。表4.1、表4.2和图4.1是关于100家机构历年评估业务总收入和证券收入的描述性统计资料。从中可看出,2002年至2004年,评估业务总收入的平均值和中位数均逐年增加。2005年,评估业务总收入的平均值高于2004年,但中位数却较2004年小,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是2004年某些机构的收入比较高导致。证券收入的平均值和中位数的折线则呈先增后减又增又减的波浪形。

  历年评估总收入和证券收入的平均值都大于中位数,说明这两种收入的分布右偏现象一直在持续。2005年的评估业务总收入虽总体低于2004年,但历年最高评估业务总收入却发生在2005年,达7,500万元。最高证券收入发生在2004年,为3,429万元。2005年评估业务总收入的均方差最大,说明该年的总收入分散程度比较大。

  表4.1历年评估业务总收入描述性统计表

  单位:万元

  表4.2历年证券收入描述性统计表

  单位:万元

  1.1.1市场集中率

  评估业务总收入CR4与CR8指标最低的年份为2003年,2004年和2005年逐年升高。从该指标来看,评估市场的格局有集中的趋势。但四年的证券收入的CR4与CR8指标先减后增又减,表明证券期货评估市场的格局尚未稳定(见图4.1)。

  4.2评估业务收费-评估目的

  4.2.1明细组成

  表4.3是按评估目的分类的评估业务收费分布表和结构图。总体而言,除了2005年其他评估业务的平均收费金额,无论是总收费金额,还是平均收费金额,2005年各项收费都低于2004年。2004年来自重组评估业务的收费为4,342.56万元,平均收费为13.92万元。2005年,重组业务总收费为2,922.49万元,平均收费为10.71万元。改制业务收费的下降趋势更为明显,其总收费从2004年的3,254.25万元猛降至2005年的1,318.49万元,平均收费从2004年的81.36万元下降至2005年的42.53万元。其他评估收费的总收费也呈下降的趋势,可喜的是,其平均收费有所提高。重组、改制和其他业务收费的全面下降,导致所有业务的总收费和平均收费指标下滑,总收费从11,488.90万元下降至7,147.00万元,平均收费从12.97万元跌至10.89万元。

  从结构上看,改制评估业务收费占总收费的比重比较小,而且其比重还在继续下滑。2004年,改制评估业务的比重为28.33%,而重组和其他评估业务的比重分别为37.80%和33.88%。2005年,改制业务的比重下降至18.45%,而重组和其他业务的比重均提高到40%左右。这说明,改制评估市场呈萎缩状态,机构可能通过开拓重组和其他业务来拓展其收入渠道。

  表4.3评估业务收费分布表-评估目的

  在实际调查中,评估机构也普遍反映目前评估收入太低,执业环境太差,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评估收费标准过时。目前评估机构的收费依据还是10年前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计委物价局联合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价费字[1992]625号)文件,而且许多地方,甚至是经济发达地区的政府发文要求评估机构收费打折。

  (2)招投标走样。许多企业选择评估机构时,采用不规范的招投标形式:只看投标价格、不看执业质量。有的企业甚至要求参与投标的评估机构现场开标后还可以修改标书(其实就是要求机构下调价格)。另外,有的评估机构在投标时,过分夸大自己的实力,一旦承揽到大型项目,执业力量又不足,只能再转包。

  (3)评估机构之间恶性竞争严重。1998年评估机构清理整顿后只有2,500多家评估机构,但各地行业协会纷纷批设兼营所,评估机构数量激增,截止2004年底,已达3,348家。而评估市场总量增加远不如机构数量增加得快,导致压价竞争严重。

  (4)不正当竞争。①审计养评估。由于兼营机构以审计业务为主,因此能够以审计养评估,在争揽评估业务时,故意将评估收费压得非常低,评估专营机构无力与之竞争。②审计、评估通吃。一些与会计师事务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专营”机构,通过审计业务衍生评估业务,评估与审计业务同时做。③统一算账。有的机构在评估业务约定书中不约定评估收费,而是与审计业务算一笔账,因此造成评估收费过低。

  4.2.2描述性统计

  表4.4是按评估目的分类的评估业务收费描述性统计表。从最小值来看,所有业务的最低收费均为零。2004年和2005年的最高收费都落在改制评估组,说明改制业务出现大单的可能性比较大。每组的平均值均大于中位数,说明2004年和2005年按评估目的分类的业务的分布都右偏。从均方差来看,三种业务的收费波动均较大,尤以改制评估为最。

  表4.4评估业务收入描述性统计表-评估目的

  单位:万元

  4.3评估业务收入-机构所在地

  100家评估机构分布于21个省份。从表4.5和4.6可看出,北京和上海,无论是评估业务总收入,还是证券收入,都稳占前两位。北京的市场份额远远超过其他省份。2004年,它的评估业务总收入份额是44.49%,而排名第二的上海为18.42%。2004年北京的证券收入份额为64.15%,上海为16.09%。2005年北京评估业务总收入的份额进一步提高到53.11%,证券收入份额虽略有下降但依然高达53.11%。上海2005年的份额则有小幅波动。

  表4.5评估业务总收入分布表-机构所在地

  表4.6证券收入分布表-机构所在地

  表4.7和4.8是各省份平均每家机构的评估业务总收入和证券收入情况。从前三强来说,没有任何省份能够稳固其地位。2004年平均评估业务收入的前三强是山西、上海和江苏,2005年则换为上海、北京和湖北。平均证券收入方面,四川、北京和新疆是2004年的前三强,2005年则为北京、河南和上海。

  表4.7平均评估业务总收入分布表-机构所在地

  表4.8平均证券收入分布表-机构所在地

  4.4评估业务收入-机构性质

  从表4.9和4.10来看,2004年和2005年,专营机构的评估收入占了绝大份额。在这两年,无论是评估业务总收入,还是证券收入,所占比例均超过了80%。但是,从机构平均收入来看,专营机构虽仍对兼营机构有优势,但并不像总收入那样优势显著。2004年,专营机构的平均评估总收入为894.35万元,稍高于兼营机构的808.11万元;2005年,专营机构的相应收入为940.82万元,兼营机构则为683.97万元。证券平均收入方面,2004年,专营机构为215.96万元,而兼营机构为116.44万元;2005年,专营机构为177.00万元,兼营机构为125.61万元。

  表4.9评估业务总收入分布表-机构性质

  表4.10证券收入分布表-机构性质

  虽然兼营机构的总收入和平均收入均低于专营机构,但从单笔业务的收费来看,前者要高于后者(见表4.11)。2004年,兼营机构每笔业务的收费为18.95万元,高于专营机构的12.75万元。2005年,兼营机构的每笔业务收费为12.89万元,专营机构为10.80万元,前者稍微高于后者。之所以兼营机构的所均收入低而每笔业务收费高,是因为兼营机构发生的评估业务数量比较少而致。2004年和2005年,兼营机构发生的业务数均为31笔,远较专营机构的业务数要少。可见,虽然兼营机构开展的评估业务数比较少,但其收费却稍高于专营机构。

  表4.11评估业务收费分布表-机构性质

  4.5评估业务收费-评估委托人

  按评估委托人分类的评估业务收费分布情况见表4.12。大部分的评估业务收费来自于由资产受让方委托的业务。2004年该类收费为9,864.29万元,比例高达85.86%;2005年该比例下降颇多,但仍占了很高的权重(为63.93%)。来自资产占有方和其他关联方委托的业务的收费比较少。2004年,资产占有方的收费比例仅为7.52%,其他关联方的相应比例为6.63%。2005年,这两项比例大幅上升,资产占有方委托的业务比例上升了9.52个百分点;其他关联方上升幅度更大,高达13.40个百分点。可见,来自资产受让方的收费比例虽然比较高,但来自其他委托人的收费在逐渐提升。

  一般而言,收费与信息的不对称性成正比:信息越不对称,收费越高;反之亦然。相对资产占有方和其他关联方,资产受让方拥有的所评估资产的信息最少,因此,从理论而言,资产受让方委托的业务收费应该最高。2004年的收费格局非常吻合这一理论。2004年,资产受让方的平均收费最高(16.41万元);资产占有方和其他关联方的收费则大致相当,前者为5.26万元,后者为6.29万元。2005年的收费情况发生了一定变化。虽然其他关联方的平均收费仍相对比较低,资产占有方委托的业务平均收费从2004年的5.26万元提高至2005年的13.24万元,一跃超过了资产受让方委托的业务,从而成为三类业务的最高收费。

  表4.12评估业务收费分布表-评估委托人

  4.6评估业务收费-评估方法

  基与3.6的相同原因,本小节仅分析2005年发生的业务。填报的656笔业务中,有73笔没有评估方法说明,最后样本为583笔业务。对应总收费最高的方法是成本法,金额为5,212.94万元,占总收费的82.54%;其次是收益法,总收费是445.93万元,占总收费的7.06%(见表4.13)。从平均每笔业务的收费来看,收益法的平均收费比成本法低。成本法的平均收费为12.75万元,在所有方法中排第二位;收益法则以9.91万元的平均收费排在第五名(见表4.14)。

  表4.13评估业务收费分布表-评估方法

  表4.14评估业务平均收费分布表-评估方法

  4.7评估业务收费-评估基准日

  2004填报的886笔业务,有51笔缺乏评估基准日说明;2005年填报的656笔业务,23笔没有评估基准日资料。因此,我们对评估基准日与评估业务收费关系进行分析的最后样本为2004年的835笔业务和2005年的633笔业务。从表4.15和图4.2可看出,评估基准日为季末(即3月、6月、9月和12月)的业务总收费比较高,这与评估业务数量的规律一致(见第3.7节)。2004年,业务总收费最高的月份依次为12月、6月、3月和9月。2005年仍然是这些月收费比较高,虽然顺序变为6月、9月、12月和3月。

  表4.15评估业务总收费分布表-评估基准日

  虽然业务总收费在季末比较高,但从平均收费来看,并没有明显的这种趋势(见表4.16和图4.3)。在2004年,12月和6月的平均收费最高,但3月和9月的平均收费在12个月中排在7和8位。2005年,最高收费发生在6月和9月,3月份的收费也比较靠前(排第四位),但12月一下从2004年的第一位跌至第8位。另外,其他月份业务的平均收费也没有明显趋势。这表明,平均收费的高低与月份关系不大。业务总收费在季末呈峰值的现象,主要是因为季末的业务数量比较集中所致,而不是因为单笔业务收费造成的。

  表4.16评估业务平均收费分布表-评估基准日

  5.评估业务增值率

  5.1评估业务增值率-基本情况

  在已填报2005年的656笔业务中,119笔业务没有净资产的账面值或评估值的数据。剩下的457笔业务,有23笔业务的净资产账面值为负,还有40笔业务的净资产账面值为零。本报告评估增值率的分析基于剔出上述业务后的394笔业务。

  这394笔业务,有96笔业务的评估增值率为负,7笔评估增值率为0,评估业务综合增值率为22.90%。下表是394笔业务增值率的描述性统计。增值率的平均值为53.86%,大大高于中位数(8.27%),说明评估增值率的分布右偏。增值率波动幅度比较大,均方差为366.57%,最大值和最小值分别为6,837.19%和-249.16%。

  表5.1评估业务增值率基本情况表

  单位:%

  各事务所评估业务综合增值率见描述性统计见表5.2。事务所评估业务综合增值率最高达到76.83%,最低为-82.68%。平均值略高于中位数,表明各机构的增值率分布较均匀。机构增值率均方差比所有业务的均方差小很多,说明事务所各笔业务的增值率有高有低,经过平均以后,增值率波动幅度变小。

  表5.2机构评估业务综合增值率描述性统计

  单位:%

  5.2评估业务增值率-评估目的

  表5.3是关于评估目的分类的评估业增值率情况。全部业务和三种类型业务的平均值均大大高于中位数,说明评估全部业务及明细业务的增值率分布均右偏。最高值和最小值均落在其他评估组。另外,其他评估组的均方差大于其他两组。

  表5.3评估业务增值率-评估目的

  单位:%

  5.3评估业务增值率-机构所在地

  2005年度评估增值率比较高的评估机构分布于安徽、上海、湖北、重庆、山西、福建等省份,而评估增值率较低的评估机构所处的省份有甘肃、河南、海南、广东、湖南、黑龙江等。两者中均有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因此,评估增值率的高低与评估机构所在省份的发达程度没有直接的关系(见表5.4)。

  表5.4评估业务增值率-机构所在地

  5.4评估业务增值率-机构性质

  从各统计指标来看,除最小值外,专营机构的综合增值率、平均值、中位数、最高值和均方差均大于兼营机构,表明兼营机构更稳健(见表5.5)。这可能是随着会计师事务所外部监管和内部治理的加强,事务所的各项执业质量包括资产评估业务质量也相应提高所致。但因为兼营机构所填报的业务比较少,难以从统计数字看出全貌,所以该结论还需谨慎看待。

  表5.5评估业务增值率-机构性质

  单位:%

  5.5评估业务增值率-评估委托人

  就评估委托人而言,评估增值率最高的是其他关联方委托的业务,增值率为55.62%(见表5.6)。另外,资产受让方委托的业务增值率稍高于资产占有方委托的业务,前者为20.52%,后者为17.63%。各组的平均值均大于中位数,说明业务增值率分布右偏。最大值落在资产受让方一组,增值率达6,837.19%之高。最小值也在该组,增值率为-249.16%。同时,资产受让组的均方差最大,说明该组增值率的分布比较分散。

  表5.6评估业务增值率-评估委托人

  单位:%

  5.6评估业务增值率-评估方法

  在具备计算评估增长率数据的394笔业务中,有36笔没有评估方法说明。余下的358笔评估业务,涉及使用了11种方法(见表5.7)。采用假设开发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结合法的业务只有一笔,其增值率最高,为544.50%。紧居其后的方法是市价和收益结合法以及收益法,这两种方法的综合增长率分别为191.48%和116.66%,均大于100%。评估增值率最低的是成本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结合法,其增值率为2.84%,但采用该方法的业务只有1笔。另就成本法、市价法和收益法这三种基本的评估方法而言,采用收益法业务的综合增值率最高(116.66%),其次是市价法(61.21%),最低是成本法(29.85%),比较符合这三种方法的评估结果特点。

  表5.7评估业务增值率-评估方法

  5.7评估业务增值率-资产类型

  表5.8单独考察不同的资产类型的增值率。综合增值率最高的项目是长期投资和流动资产,增长率分别为46.87%和45.48%,高于评估随意性更大的无形资产(综合增值率为30.96%)。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个别价值较高的项目的增值率很高,直接推高所在项目的增值率。

  另外,净资产的综合增值率高于总资产的增值率。因为净资产多于总资产的业务,采用的收益法,而收益法的增值率比较高,从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值率高于总资产。

  从评估结果的均值和中位数来看,除负债外,资产类项目的均值都大于中位数。这说明,资产类项目的评估增值率分布右偏。评估增值率的最高值落在净资产组,因为这组特有的采用收益法的业务增值率偏高而致。无形资产组的最高值也颇高。所有项目的最小值都为负。负债组的最小值的绝对值大于最高值;各资产组则恰恰相反,均是最小值的绝对值小于最高值。就均方差而言,无形资产组和净资产组的均方差比较高,负债组的均方差最小。这说明无形资产组和净资产组这两组的增值率波动幅度比较大,而负债组的波动比较小。

  表5.8评估业务增值率-资产类型

  单位:%

  5.8评估业务增值率-评估基准日

  表5.9和图5.1关于各月评估业务增值率情况。在具备计算评估增值率数据的394笔业务中,有4笔填写评估基准日,最后样本为390笔业务。9月份和12月份的评估增值率比较高,分别为38.45%和31.03%。但3月和6月的增值率低于全年增值率23.15%,分别为8.41%和19.43%。可见,虽然评估业务数量在季末比较高(见表3.7),但增值率却没有明显的该规律。其他月份的增值率也没有明显规律。

  表5.9评估业务增值率-评估基准日

  单位:%

  6.证监会对评估机构的处罚

  中国证监会历年对评估机构的处罚情况见表6.1和6.2。截止至2005年底,证监会共计对3家评估机构和3名评估师进行过行政处罚,另外,还对1家机构及涉案评估师实施过通报批评的处理。

  表6.1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行政处罚统计

  表6.2对资产评估师的行政处罚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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