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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和2005年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分析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 05:31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中国证监会首席会计师办公室 资产评估作为资本市场重要一环,在企业改制、首次公开发行、收购兼并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试图通过比较分析2004和2005年资产评估机构在证券、期货市场中的执业情况,为读者从证券、期货市场的角度了解资产评估行业提供一些帮助。 根据主管部门的不同,我国目前的资产评估行业可分为财政部管理的资产评估行业(即狭义概念上的资产评估行业,相应的行业协会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国土资源部管理的土地估价行业(行业协会为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和矿业权评估行业(行业协会为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建设部管理的房地产估价行业(行业协会为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商务部主管的旧机动车辆评估行业以及保监会主管的保险公估行业。本文仅研究分析狭义概念上的资产评估行业,即财政部主管的资产评估行业。 鉴于数据来源、技术手段、时间人力有限,本文分析可能有失全面准确,因此仅供读者参考。请勿根据本文结论对评估机构进行评价、选择或进行其它影响其行为、利益的活动。 1.资产评估机构 1.1总所 截至2005年底,经证监会与财政部共同确认的具有证券执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共有101家。因为东方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未提供数据,本文将之剔除在外。因此,本文的分析基于100家评估机构提供的相关数据。 纳入分析的100家机构,分布于全国21个省份(见表1.1),平均每省约5家。其中,在北京注册的有38家机构,雄居榜首。上海和广东分别有9家和8家机构,位居第二和第三,但远远少于北京。江苏、辽宁和山东均为5家,浙江4家。福建、黑龙江、湖北、天津各3家,安徽、河南、湖南和新疆各2家。排在末位的是甘肃、海南、山西、陕西、四川和重庆,分别只有1家注册。整体而言,经济发达省份如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注册的机构比较多,而其他省份的机构比较少。 表1.1评估机构注册省份分布表 1.2分所 1.2.1分所机构分布 100家评估机构,拥有109家分所(见下表)。半数以上机构(56家)没有分所,设有分所的机构有44家。其中,设有1家分所的机构有15家,设有2家分所的机构有19家,设有3家分所的机构有3家。另外,除2家机构设有6家分所外,设有4家、5家、7家、8家和11家的机构各有1家。可见,除少数机构以外,大部没有分所或只有1家或2家分所。 表1.2分所机构分布表 1.2.2分所省份分布 相对总所,分所的分布更为广泛。总所分布于21个省份,而分所分布于27个省份(见表1.3),平均每省有4家分所。北京和上海总所云集,但分所比较少,上海有4家分所,北京仅有2家分所。广东的总所和分所都比较多,总所8家列第三,分所有12家而位居榜首。山东的分所数量居第二,拥有10家分所;江苏和黑龙江因各有9家分所,而并列第三。其他省份的分所数依次递减。分所最少的是浙江、安徽、新疆、宁夏、青海和西藏,仅有1家。 表1.3分所省份分布表 2.注册资产评估师 2.1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分布 表2.1是关于100家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以下简称“评估师”)人数的描述性统计。截止至2006年12月8日,100家评估机构共有评估师5,069人,平均每家约51人。每家机构平均评估师人数大于中位数,说明评估师人数分布右偏。评估师人数最多的机构有336人,最少的9人。均方差比较大,说明各所人数分布比较分散。 表2.1评估师人数描述性统计表 在100家评估机构中,评估师在60人以上的机构有26家,说明我国有相当多的资产评估机构已达到一定规模(见表2.2)。评估师在20~30人之间的机构最多,约占三分之一(31家);30至40之间的机构也比较多(22家),40至60之间的机构只有9家。按照当前的证券执业资格管理办法,评估师人数在20人以下的将要失去证券执业资格。评估师在20~40人之间的机构相当多,而在40-60人之间相对少,可能是20人要求导致的人数分布格局。 表2.2评估师人数分布表 2.2注册资产评估师学历分布 2.2.1总体情况 从表2.3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证券评估机构中,拥有本科学历的评估师人数最多,有2,988人,占全部人员的大半(59.03%)。其次是大专人员,有1,568人,占全部人员的30.98%。硕士和大专以下人员各有383和112人,占7.57%和2.21%。博士比较少,仅有11人,比例不到1%。可见,目前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主流学历为本科和大专。 表2.3评估师学历分布表 2.2.2大所评估师学历分布 不同规模的评估机构,其评估师学历分布可能不同。本文以评估业务收入的高低来指代评估机构规模的大小。评估业务收入有两个口径:评估业务总收入和与证券相关的评估业务收入(简称证券收入)。从表2.4可以看出,评估业务总收入和证券收入前十名证券评估机构的博士、硕士和本科比例均高于所有机构,而大专和大专以下文凭则低于所有机构。这表明,大所的学历构成要高于平均水平。这也许是大机构有愿望也有能力聘请到高学历的员工。 表2.4评估师学历比较表 2.3评估师年龄分布 2.3.1总体情况 具有证券评估资格机构的评估师年龄分布情况见表2.5。30到40岁的评估师人数最多,为2,767人,占总人数的54.96%。另外,40岁以下的评估师占总评估师人数的62.42%。整体而言,评估行业的从业人员年富力强。 表2.5评估师年龄分布表 2.3.2大所评估师年龄分布特点 从表2.6可看出,大所30岁以下和50岁以上的评估师比例低于所平均水平,但30-50岁这个年龄段的评估师比例高于所平均水平。这说明,大所有能力聘用到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并且年富力强的员工。 表2.6评估师年龄比较表 3.评估业务数量 3.1评估业务数量-基本情况 2004年,有2家评估机构的证券收入为零,有19家承做了与证券相关的评估业务但没有填报业务信息,有79家机构填报了886笔评估业务。2005年,有5家机构没有承做与证券相关的评估业务,23家机构虽承做但没有填报相应信息,有72家机构共填报了656笔业务。本文分析基于机构填报的2004年的886笔以及2005年的656笔与证券期货相关的评估业务信息。 3.1.1描述性统计 2004和2005年评估业务数量的描述性统计见表3.1。如果仅根据现有信息分析,2005年业务量相对2004年萎缩,从2004年的886笔降至2005年的656笔。相应地,2004年每家机构的平均业务数也高于2005年,前者为11笔,后者为9笔。但是,两年的中位数却相等,均为6笔。比较两年的最大值,发现2004年的最大值为219,远远大于2005年相应数值(58笔业务)。这可以部分解释两年的中位数相同但2004年平均数大于2005年平均数。两年的最小值都为1,这是因为本文业务数量的分析是基于承做评估业务的机构。另外,两年的均方差都大于相应的平均数,表明2004年和2005年各机构的业务数量分布较为分散。 表3.1评估业务数量描述性统计表 3.1.2市场集中率 观察2002~2005年的业务数量CR4与CR8指标(见图3.1),四年的集中度呈小步上升趋势,表明市场结构达到了相对稳定的阶段。2004年集中度异常高,是因为有个别机构2004年的业务量特别大而推高了该年的集中度。 3.2评估业务数量-评估目的 根据评估业务的评估目的,可以将评估业务划分为重大购买、出售、置换相关评估(以下简称“重组评估”)业务,改制评估业务和其他评估业务三种类型。其中,其他评估业务主要包括抵押评估、投资评估、清算评估、拍卖评估等。 3.2.1明细组成 按评估目的分类的评估业务数量分布表和结构图分别见表3.2。总体而言,重组评估业务和其他评估业务比较多,改制评估业务数量则非常有限。2004年重组评估业务有312笔,占该年总业务量的35.21%;改制业务只有40笔,比例仅为4.51%;其他评估业务占据评估业务之首,有534笔,比例高达60.27%。2005年,各项业务数均有所减少,尤其是其他评估业务。其中,重组评估业务减少了29笔,改制业务减少了9笔,其他评估业务减少了178笔。由于其他评估业务数的大大减少,重组和改制评估业务数虽然减少,比例却都有上升,重组评估提高了6.41%,改制评估业务提高了0.22%。从业务数量可看出,2005年评估市场有所萎缩,评估机构的生存发展的压力加大。 表3.2评估业务数量分布表-评估目的 3.2.2描述性统计 表3.3则是按评估目的分类的评估业务数量描述性统计。从每家机构发生业务的平均数来看,依旧是其他评估最高,其次是重组评估,最少的是改制评估。从趋势上看,2005年机构平均承接业务数也呈下降趋势。2004年,机构其他评估业务平均数为8笔,2005年下降为6笔;重组评估从2004年的6笔下降为2005年5笔;改制评估2004年的平均数为3笔,2005年下降为不足两笔。 另外,重组、改制、其他业务和全部业务的平均数均大于中位数,说明这几组的分布重心都右偏。就三种分类业务而言,2004年的业务数量的最大值落在其他评估组,2005年则落在重组评估组。最后,各组的均方差均大于相应的平均数,说明业务数量各机构之间的分布比较分散。 表3.3评估业务数量描述性统计表-评估目的 3.3评估业务数量-机构所在地 纳入本文分析的100家评估机构,分布在全国21个省份(见表1.1)。表3.4列出发生在各省份的评估业务数量。2004年,发生在山东省的业务最多,达236笔,占总业务量的26.64%;其次是北京,发生业务223笔,占总业务量的25.17%;业务量最少的省份是山西和甘肃省,仅有2笔业务。但在2005年,2004年排名第一的山东,其业务量大为下降,仅为34笔,以5.18%的市场份额而排名第五。北京则接过山东的旗帜,2005年排名第一,发生业务206笔,市场份额为31.40%。新疆因为没有发生业务,而处于末位。2004年排名末位的甘肃,业务量继续萎缩,2005年仅发生1笔业务。 表3.4评估业务数量分布表-机构所在地 表3.5则是各省份平均业务数情况。山东省在2004年不仅总业务数雄居第一,其机构平均业务数(47笔)也为最高。但随着2005年总业务量的下降,平均数的名次跌至第8位。北京2005年机构发生的总业务数最多,但因该地机构数量也很多,大大摊低了平均数,致使其平均数仅为5笔而排至10名开外。海南和重庆异军突起,以平均业务数18和17笔,而列居2005年的第一和第二名。 表3.5评估业务平均数分布表-机构所在地 3.4评估业务数量-机构性质 从表3.6可看出,专营机构发生的业务总数和平均数均大于兼营机构。2004年,专营机构发生855笔业务,平均每家机构发生13笔;而兼营机构仅有31笔,每家平均3笔。2005年,专营机构发生的总业务数下降至625笔,每家平均数下降至10笔;兼营机构的总业务数仍为31笔,但因为机构数目的减少,平均业务数提高至3笔。 表3.6评估业务数量分布表-机构性质 3.5评估业务数量-评估委托人 评估委托人可能是资产受让方,也可能是资产占有方,还有可能是其他关联方。2004与2005年按评估委托人分类的评估业务数量分布情况见表3.7。两年的大部分业务均由资产受让方委托:2004年有601笔业务,占当年所有评估业务的67.83%;2005年有408笔业务,为该年业务的62.20%。资产受让方委托的业务比较多,可能是因为受让方拥有的资产信息比较少,从而更需要借助于中介机构评估资产的价值。 从趋势上看,相对2004年,2005年由资产受让方和资产占有方委托的业务有所萎缩,而由其他关联方委托的业务则呈上升趋势。其中,资产受让方委托的业务数量减少了193笔,比例下降了5.63个百分点。资产占有方委托的业务数从2004年的164笔降至2005年的92笔,导致比例下降了4.49个百分点(从18.51%降至14.02%)。由其他关联方委托的业务数量则由2004年的121笔提高到156笔,比例从13.66%上升到23.78%,增加了10.12个百分点。 表3.7评估业务数量分布表-评估委托人 3.6评估业务数量-评估方法 因资料有限,我们无法获取2004年度各评估数量对应的评估方法,因此本小节仅对2005年度进行分析。2005年度评估业务采用的方法主要集中在成本法、收益法、市价法、每股净资产调整法、假设开发法、成本逼进法和基准地价法以及这几种方法的组合(见表3.8)。在2005年填报的656笔业务中,有73笔业务没有提供评估方法信息,以下将对其余的583笔业务进行分析。 就单一方法而言,成本法的使用居于首位,为409笔,占所有评估业务的70.15%;其次是收益法,有46笔业务,比例为7.72%;紧居之后的是市价法,有39笔业务,比例为6.69%。 因为收益法使用非议较多,本段对收益法作进一步的介绍。除了上文提到的单一使用收益法的45笔业务,还有3笔业务在采用收益法的基础上用成本法进行验证;6笔业务同时使用成本法、市价法和收益法;8笔业务采用收益法去验证成本法的结果。概而言之,有62笔业务涉及使用了收益法,占所有业务的10.63%。 表3.82005年度评估业务数量分布表-评估方法 3.7评估业务数量-评估基准日 对所有业务而言,评估基准日最为集中的月份依次为12月、3月、6月、9月(见表3.9)。2004年,评估基准日为12月的业务有166笔,占该年具备评估基准日信息业务(835笔)的19.88%;评估基准日为6月份的业务有124笔,比例为14.85%;3月份和9月份的业务相当,分别为81笔和80笔,比例均约为10%。在2005年具备评估基准日信息的633笔业务中,148笔落在12月份,其相应比例高达23.38%;75笔业务的基准日为3月份,相应比例为11.85%;6月份为73笔,比例为11.53%;9月份为58笔,比例为9.16%。从图形上看,3月、6月、9月和12这四个月均为曲线最高位的折点(见图3.2)。可见,评估基准日在每季度末的可能性比较大,而尤以12月份居高。重组、改制和其他评估业务,也基本显现这一规律,因篇幅有限,本文不再逐一介绍。 表3.9评估业务数量分布表-评估基准日 4.评估业务收入 4.1评估业务收入-基本情况 4.1.1描述性统计 为了比较全面地了解证券评估市场,下面对评估业务总收入和与证券相关的评估业务收入(以下简称“证券收入”)进行分析。表4.1、表4.2和图4.1是关于100家机构历年评估业务总收入和证券收入的描述性统计资料。从中可看出,2002年至2004年,评估业务总收入的平均值和中位数均逐年增加。2005年,评估业务总收入的平均值高于2004年,但中位数却较2004年小,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是2004年某些机构的收入比较高导致。证券收入的平均值和中位数的折线则呈先增后减又增又减的波浪形。 历年评估总收入和证券收入的平均值都大于中位数,说明这两种收入的分布右偏现象一直在持续。2005年的评估业务总收入虽总体低于2004年,但历年最高评估业务总收入却发生在2005年,达7,500万元。最高证券收入发生在2004年,为3,429万元。2005年评估业务总收入的均方差最大,说明该年的总收入分散程度比较大。 表4.1历年评估业务总收入描述性统计表 单位:万元 表4.2历年证券收入描述性统计表 单位:万元 1.1.1市场集中率 评估业务总收入CR4与CR8指标最低的年份为2003年,2004年和2005年逐年升高。从该指标来看,评估市场的格局有集中的趋势。但四年的证券收入的CR4与CR8指标先减后增又减,表明证券期货评估市场的格局尚未稳定(见图4.1)。 4.2评估业务收费-评估目的 4.2.1明细组成 表4.3是按评估目的分类的评估业务收费分布表和结构图。总体而言,除了2005年其他评估业务的平均收费金额,无论是总收费金额,还是平均收费金额,2005年各项收费都低于2004年。2004年来自重组评估业务的收费为4,342.56万元,平均收费为13.92万元。2005年,重组业务总收费为2,922.49万元,平均收费为10.71万元。改制业务收费的下降趋势更为明显,其总收费从2004年的3,254.25万元猛降至2005年的1,318.49万元,平均收费从2004年的81.36万元下降至2005年的42.53万元。其他评估收费的总收费也呈下降的趋势,可喜的是,其平均收费有所提高。重组、改制和其他业务收费的全面下降,导致所有业务的总收费和平均收费指标下滑,总收费从11,488.90万元下降至7,147.00万元,平均收费从12.97万元跌至10.89万元。 从结构上看,改制评估业务收费占总收费的比重比较小,而且其比重还在继续下滑。2004年,改制评估业务的比重为28.33%,而重组和其他评估业务的比重分别为37.80%和33.88%。2005年,改制业务的比重下降至18.45%,而重组和其他业务的比重均提高到40%左右。这说明,改制评估市场呈萎缩状态,机构可能通过开拓重组和其他业务来拓展其收入渠道。 表4.3评估业务收费分布表-评估目的 在实际调查中,评估机构也普遍反映目前评估收入太低,执业环境太差,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评估收费标准过时。目前评估机构的收费依据还是10年前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计委物价局联合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价费字[1992]625号)文件,而且许多地方,甚至是经济发达地区的政府发文要求评估机构收费打折。 (2)招投标走样。许多企业选择评估机构时,采用不规范的招投标形式:只看投标价格、不看执业质量。有的企业甚至要求参与投标的评估机构现场开标后还可以修改标书(其实就是要求机构下调价格)。另外,有的评估机构在投标时,过分夸大自己的实力,一旦承揽到大型项目,执业力量又不足,只能再转包。 (3)评估机构之间恶性竞争严重。1998年评估机构清理整顿后只有2,500多家评估机构,但各地行业协会纷纷批设兼营所,评估机构数量激增,截止2004年底,已达3,348家。而评估市场总量增加远不如机构数量增加得快,导致压价竞争严重。 (4)不正当竞争。①审计养评估。由于兼营机构以审计业务为主,因此能够以审计养评估,在争揽评估业务时,故意将评估收费压得非常低,评估专营机构无力与之竞争。②审计、评估通吃。一些与会计师事务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专营”机构,通过审计业务衍生评估业务,评估与审计业务同时做。③统一算账。有的机构在评估业务约定书中不约定评估收费,而是与审计业务算一笔账,因此造成评估收费过低。 4.2.2描述性统计 表4.4是按评估目的分类的评估业务收费描述性统计表。从最小值来看,所有业务的最低收费均为零。2004年和2005年的最高收费都落在改制评估组,说明改制业务出现大单的可能性比较大。每组的平均值均大于中位数,说明2004年和2005年按评估目的分类的业务的分布都右偏。从均方差来看,三种业务的收费波动均较大,尤以改制评估为最。 表4.4评估业务收入描述性统计表-评估目的 单位:万元 4.3评估业务收入-机构所在地 100家评估机构分布于21个省份。从表4.5和4.6可看出,北京和上海,无论是评估业务总收入,还是证券收入,都稳占前两位。北京的市场份额远远超过其他省份。2004年,它的评估业务总收入份额是44.49%,而排名第二的上海为18.42%。2004年北京的证券收入份额为64.15%,上海为16.09%。2005年北京评估业务总收入的份额进一步提高到53.11%,证券收入份额虽略有下降但依然高达53.11%。上海2005年的份额则有小幅波动。 表4.5评估业务总收入分布表-机构所在地 表4.6证券收入分布表-机构所在地 表4.7和4.8是各省份平均每家机构的评估业务总收入和证券收入情况。从前三强来说,没有任何省份能够稳固其地位。2004年平均评估业务收入的前三强是山西、上海和江苏,2005年则换为上海、北京和湖北。平均证券收入方面,四川、北京和新疆是2004年的前三强,2005年则为北京、河南和上海。 表4.7平均评估业务总收入分布表-机构所在地 表4.8平均证券收入分布表-机构所在地 4.4评估业务收入-机构性质 从表4.9和4.10来看,2004年和2005年,专营机构的评估收入占了绝大份额。在这两年,无论是评估业务总收入,还是证券收入,所占比例均超过了80%。但是,从机构平均收入来看,专营机构虽仍对兼营机构有优势,但并不像总收入那样优势显著。2004年,专营机构的平均评估总收入为894.35万元,稍高于兼营机构的808.11万元;2005年,专营机构的相应收入为940.82万元,兼营机构则为683.97万元。证券平均收入方面,2004年,专营机构为215.96万元,而兼营机构为116.44万元;2005年,专营机构为177.00万元,兼营机构为125.61万元。 表4.9评估业务总收入分布表-机构性质 表4.10证券收入分布表-机构性质 虽然兼营机构的总收入和平均收入均低于专营机构,但从单笔业务的收费来看,前者要高于后者(见表4.11)。2004年,兼营机构每笔业务的收费为18.95万元,高于专营机构的12.75万元。2005年,兼营机构的每笔业务收费为12.89万元,专营机构为10.80万元,前者稍微高于后者。之所以兼营机构的所均收入低而每笔业务收费高,是因为兼营机构发生的评估业务数量比较少而致。2004年和2005年,兼营机构发生的业务数均为31笔,远较专营机构的业务数要少。可见,虽然兼营机构开展的评估业务数比较少,但其收费却稍高于专营机构。 表4.11评估业务收费分布表-机构性质 4.5评估业务收费-评估委托人 按评估委托人分类的评估业务收费分布情况见表4.12。大部分的评估业务收费来自于由资产受让方委托的业务。2004年该类收费为9,864.29万元,比例高达85.86%;2005年该比例下降颇多,但仍占了很高的权重(为63.93%)。来自资产占有方和其他关联方委托的业务的收费比较少。2004年,资产占有方的收费比例仅为7.52%,其他关联方的相应比例为6.63%。2005年,这两项比例大幅上升,资产占有方委托的业务比例上升了9.52个百分点;其他关联方上升幅度更大,高达13.40个百分点。可见,来自资产受让方的收费比例虽然比较高,但来自其他委托人的收费在逐渐提升。 一般而言,收费与信息的不对称性成正比:信息越不对称,收费越高;反之亦然。相对资产占有方和其他关联方,资产受让方拥有的所评估资产的信息最少,因此,从理论而言,资产受让方委托的业务收费应该最高。2004年的收费格局非常吻合这一理论。2004年,资产受让方的平均收费最高(16.41万元);资产占有方和其他关联方的收费则大致相当,前者为5.26万元,后者为6.29万元。2005年的收费情况发生了一定变化。虽然其他关联方的平均收费仍相对比较低,资产占有方委托的业务平均收费从2004年的5.26万元提高至2005年的13.24万元,一跃超过了资产受让方委托的业务,从而成为三类业务的最高收费。 表4.12评估业务收费分布表-评估委托人 4.6评估业务收费-评估方法 基与3.6的相同原因,本小节仅分析2005年发生的业务。填报的656笔业务中,有73笔没有评估方法说明,最后样本为583笔业务。对应总收费最高的方法是成本法,金额为5,212.94万元,占总收费的82.54%;其次是收益法,总收费是445.93万元,占总收费的7.06%(见表4.13)。从平均每笔业务的收费来看,收益法的平均收费比成本法低。成本法的平均收费为12.75万元,在所有方法中排第二位;收益法则以9.91万元的平均收费排在第五名(见表4.14)。 表4.13评估业务收费分布表-评估方法 表4.14评估业务平均收费分布表-评估方法 4.7评估业务收费-评估基准日 2004填报的886笔业务,有51笔缺乏评估基准日说明;2005年填报的656笔业务,23笔没有评估基准日资料。因此,我们对评估基准日与评估业务收费关系进行分析的最后样本为2004年的835笔业务和2005年的633笔业务。从表4.15和图4.2可看出,评估基准日为季末(即3月、6月、9月和12月)的业务总收费比较高,这与评估业务数量的规律一致(见第3.7节)。2004年,业务总收费最高的月份依次为12月、6月、3月和9月。2005年仍然是这些月收费比较高,虽然顺序变为6月、9月、12月和3月。 表4.15评估业务总收费分布表-评估基准日 虽然业务总收费在季末比较高,但从平均收费来看,并没有明显的这种趋势(见表4.16和图4.3)。在2004年,12月和6月的平均收费最高,但3月和9月的平均收费在12个月中排在7和8位。2005年,最高收费发生在6月和9月,3月份的收费也比较靠前(排第四位),但12月一下从2004年的第一位跌至第8位。另外,其他月份业务的平均收费也没有明显趋势。这表明,平均收费的高低与月份关系不大。业务总收费在季末呈峰值的现象,主要是因为季末的业务数量比较集中所致,而不是因为单笔业务收费造成的。 表4.16评估业务平均收费分布表-评估基准日 5.评估业务增值率 5.1评估业务增值率-基本情况 在已填报2005年的656笔业务中,119笔业务没有净资产的账面值或评估值的数据。剩下的457笔业务,有23笔业务的净资产账面值为负,还有40笔业务的净资产账面值为零。本报告评估增值率的分析基于剔出上述业务后的394笔业务。 这394笔业务,有96笔业务的评估增值率为负,7笔评估增值率为0,评估业务综合增值率为22.90%。下表是394笔业务增值率的描述性统计。增值率的平均值为53.86%,大大高于中位数(8.27%),说明评估增值率的分布右偏。增值率波动幅度比较大,均方差为366.57%,最大值和最小值分别为6,837.19%和-249.16%。 表5.1评估业务增值率基本情况表 单位:% 各事务所评估业务综合增值率见描述性统计见表5.2。事务所评估业务综合增值率最高达到76.83%,最低为-82.68%。平均值略高于中位数,表明各机构的增值率分布较均匀。机构增值率均方差比所有业务的均方差小很多,说明事务所各笔业务的增值率有高有低,经过平均以后,增值率波动幅度变小。 表5.2机构评估业务综合增值率描述性统计 单位:% 5.2评估业务增值率-评估目的 表5.3是关于评估目的分类的评估业增值率情况。全部业务和三种类型业务的平均值均大大高于中位数,说明评估全部业务及明细业务的增值率分布均右偏。最高值和最小值均落在其他评估组。另外,其他评估组的均方差大于其他两组。 表5.3评估业务增值率-评估目的 单位:% 5.3评估业务增值率-机构所在地 2005年度评估增值率比较高的评估机构分布于安徽、上海、湖北、重庆、山西、福建等省份,而评估增值率较低的评估机构所处的省份有甘肃、河南、海南、广东、湖南、黑龙江等。两者中均有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因此,评估增值率的高低与评估机构所在省份的发达程度没有直接的关系(见表5.4)。 表5.4评估业务增值率-机构所在地 5.4评估业务增值率-机构性质 从各统计指标来看,除最小值外,专营机构的综合增值率、平均值、中位数、最高值和均方差均大于兼营机构,表明兼营机构更稳健(见表5.5)。这可能是随着会计师事务所外部监管和内部治理的加强,事务所的各项执业质量包括资产评估业务质量也相应提高所致。但因为兼营机构所填报的业务比较少,难以从统计数字看出全貌,所以该结论还需谨慎看待。 表5.5评估业务增值率-机构性质 单位:% 5.5评估业务增值率-评估委托人 就评估委托人而言,评估增值率最高的是其他关联方委托的业务,增值率为55.62%(见表5.6)。另外,资产受让方委托的业务增值率稍高于资产占有方委托的业务,前者为20.52%,后者为17.63%。各组的平均值均大于中位数,说明业务增值率分布右偏。最大值落在资产受让方一组,增值率达6,837.19%之高。最小值也在该组,增值率为-249.16%。同时,资产受让组的均方差最大,说明该组增值率的分布比较分散。 表5.6评估业务增值率-评估委托人 单位:% 5.6评估业务增值率-评估方法 在具备计算评估增长率数据的394笔业务中,有36笔没有评估方法说明。余下的358笔评估业务,涉及使用了11种方法(见表5.7)。采用假设开发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结合法的业务只有一笔,其增值率最高,为544.50%。紧居其后的方法是市价和收益结合法以及收益法,这两种方法的综合增长率分别为191.48%和116.66%,均大于100%。评估增值率最低的是成本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结合法,其增值率为2.84%,但采用该方法的业务只有1笔。另就成本法、市价法和收益法这三种基本的评估方法而言,采用收益法业务的综合增值率最高(116.66%),其次是市价法(61.21%),最低是成本法(29.85%),比较符合这三种方法的评估结果特点。 表5.7评估业务增值率-评估方法 5.7评估业务增值率-资产类型 表5.8单独考察不同的资产类型的增值率。综合增值率最高的项目是长期投资和流动资产,增长率分别为46.87%和45.48%,高于评估随意性更大的无形资产(综合增值率为30.96%)。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个别价值较高的项目的增值率很高,直接推高所在项目的增值率。 另外,净资产的综合增值率高于总资产的增值率。因为净资产多于总资产的业务,采用的收益法,而收益法的增值率比较高,从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值率高于总资产。 从评估结果的均值和中位数来看,除负债外,资产类项目的均值都大于中位数。这说明,资产类项目的评估增值率分布右偏。评估增值率的最高值落在净资产组,因为这组特有的采用收益法的业务增值率偏高而致。无形资产组的最高值也颇高。所有项目的最小值都为负。负债组的最小值的绝对值大于最高值;各资产组则恰恰相反,均是最小值的绝对值小于最高值。就均方差而言,无形资产组和净资产组的均方差比较高,负债组的均方差最小。这说明无形资产组和净资产组这两组的增值率波动幅度比较大,而负债组的波动比较小。 表5.8评估业务增值率-资产类型 单位:% 5.8评估业务增值率-评估基准日 表5.9和图5.1关于各月评估业务增值率情况。在具备计算评估增值率数据的394笔业务中,有4笔填写评估基准日,最后样本为390笔业务。9月份和12月份的评估增值率比较高,分别为38.45%和31.03%。但3月和6月的增值率低于全年增值率23.15%,分别为8.41%和19.43%。可见,虽然评估业务数量在季末比较高(见表3.7),但增值率却没有明显的该规律。其他月份的增值率也没有明显规律。 表5.9评估业务增值率-评估基准日 单位:% 6.证监会对评估机构的处罚 中国证监会历年对评估机构的处罚情况见表6.1和6.2。截止至2005年底,证监会共计对3家评估机构和3名评估师进行过行政处罚,另外,还对1家机构及涉案评估师实施过通报批评的处理。 表6.1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行政处罚统计 表6.2对资产评估师的行政处罚统计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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