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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持续披露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 05:30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6年7月28日,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发布了《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2006-23号),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机公司”)将本公司和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白鸽集团”)作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为此,北京一中院对本公司下达应诉通知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8602号),现就此事项的进展情况持续披露如下:

  一、中机公司诉状所述基本事由

  中机公司向北京一中院提交的起诉状称,本公司曾分别于1984年(公司前身第二砂轮厂时期)使用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合计40,183,446.18元,并于1996年8月14日经公司首届董事会第25次会议形成决议,同意将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合计40,183,446.18元转为国家资本金,1997年1月向机械工业部写出《关于收“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申请》,1997年12月原国家计委、财政部下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将机械工业部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批复》(计投资【1997】2534号),批准了白鸽股份等单位的申请,但公司从未将该资金转为国家股股本。

  因公司于1987年(公司前身第二砂轮厂时期)使用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合计11,884,087.59元,2000年财政部《关于将国家机械工业局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函》(财建【2000】600号)中,批准将上述资金本息转为国家资本金,但公司在2000年财务报告中仍将上述资金本息列于长期借款项下。

  中机公司认为上述两笔共计52,067,533.77元中央级“拨改贷”资金及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仍处于借贷状态。

  其中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11,884,087.59元,由于在财政部文件(600号)资金本息余额情况表单位名称中列为:“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砂轮厂)”,而中机公司认为第二砂轮厂股份制改造后的企业应为本公司,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所以将本公司和白鸽集团列为对该笔“特种拨改贷”资金承担连带责任的共同被告。

  二、诉状请求

  1、本公司偿还原告持有的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40,183,446.18元。

  2、本公司及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偿还现由原告所持有的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11,884,087.59元。

  3、本公司及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相应诉讼费用。

  三、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2006年12月27日,本公司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8602号)判决如下:

  1、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偿还五千二百零六万七千五百三十三元七角七分;

  2、驳回原告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十七万三百四十八元由本公司负担。

  (二)本公司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对本公司的影响

  1、该诉讼事项对本公司正在进行的

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没有实质性影响;

  2、该诉讼事项对本公司资产状况及当期损益的影响,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下达之前,尚无法准确判断。

  公司董事会特发此公告,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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