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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舒卡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 05:30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蜀都投资于2005年12月6日收到甘肃省高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2006年1月9日,本公司收到甘肃省高院送达的同一案号的《应诉通知书》和《补充诉状》,详细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兰州市商业银行

  被告:成都成电正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电正元公司”)、成都蜀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都投资”)、四川舒卡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蜀都投资于2005年12月6日收到甘肃省高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原告兰州市商业银行在《起诉状》中将成电正元公司和蜀都投资列为被告,诉称:2001年5月31日,原告与大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连证券”)签订了《国债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但在该协议约定期限届满时,大连证券未能归还原告委托管理资金1亿元及收益。2002年7月28日,大连证券、成电正元公司及蜀都投资签订了《资产转让合同书》,约定将大连证券持有的原告1亿元资产转让给成电正元公司,并由成电正元公司直接向原告履行合同,由蜀都投资提供担保。因成电正元公司没有完全履约,故原告要求成电正元公司向其归还欠款8,000万元及利息,并由蜀都投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06年1月9日,本公司收到甘肃省高院送达的同一案号的《应诉通知书》和《补充诉状》,原告兰州市商业银行以本公司对蜀都投资出资不实为由,追加本公司为被告,要求判令本公司对蜀都投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本公司对案情的自查情况

  本公司一直对合同管理实行严格的审核、审批程序,接到上述诉讼文件后,本公司感到突然和意外。为查清情况,本公司组织力量对原告兰州市商业银行在《起诉状》中诉称的事项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内部排查。经本公司、蜀都投资多方面的反复核查确认,蜀都投资从未与大连证券公司、成电正元公司签订过《起诉状》中诉称的《资产转让合同书》或类似的其他文件。

  同时,本公司聘请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专业机构就本公司对蜀都投资出资事宜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司法鉴定报告》,根据该《司法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本公司对蜀都投资的出资足额到位。

  三、本案审理情况

  2006年9月19日,甘肃省高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以成电正元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到庭为由,宣布延期审理。2006年12月6日,甘肃省高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本案,在进行了法庭调查后,合议庭宣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本案休庭延期审理。

  目前,本案尚待进一步审理之中。

  四、本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不会对本公司本期利润造成不利影响。本案尚未判决,但本公司预计本案亦不会对本公司期后利润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在接到本案相关诉讼文件后,本公司对卷入该等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诉讼感到十分惊诧、意外和不可理解,为弄清涉案情况,本公司立即着手进行调查以了解相关情况,直至近期,本案正式开庭审理后相关情况才逐渐明朗,基于此,本公司现对本案有关事实情况予以披露。同时,本公司将根据本案最新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补充诉状》

  3、《法院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四川舒卡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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