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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双良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 05:29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2006年12月29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利士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士德公司)与关联方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以下简称热电公司)就热电公司向利士德公司提供水、电、蒸汽等产品签订相关《供货协议》。

  ●交易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的影响

  本次交易中热电公司提供的水、电、蒸汽均为利士德公司苯乙烯装置、苯胺装置运行必需的辅助动力和材料,本次协议的签署,将有助于利士德公司苯乙烯装置及苯胺装置的长期稳定运行。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06年12月29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利士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士德公司)与关联方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以下简称热电公司)就热电公司向利士德公司提供水、电、蒸汽等产品签订相关《供货协议》。

  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与本公司拥有共同的终极自然人股东缪双大,受公司终极自然人股东间接控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联方的认定标准,该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方,故本次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合同签署前取得了独立董事的认可,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本次协议的签署仍需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

  负责人:宋鸿亮

  成立日期:2003年6月23日

  经营范围:电力生产、供热,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煤渣、煤炭、除盐水。

  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是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截止2005年12月31日,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总资产为330,550万元,净资产为75,302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及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本次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及交易的主要内容

  注:目前江苏省对企业用电实行峰谷分时销售的政策,表中电价的指导价格为按峰谷分时电价计算的加权平均值。

  2、合同的生效条件

  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3、合同的定价政策

  本协议交易金额的定价原则是:在参照市场同类交易合同价格及政府定价的基础上共同协商确定具体价格(其中,甲方提供的低压蒸汽价格应比江阴市物价局当期指导价格下浮10元/吨,甲方提供的电价应比江阴市物价局当期指导价格下浮0.01元/千瓦时,甲方提供的水、高压蒸汽、中压蒸汽价格不应高于甲方向无关联第三方出售类似产品的价格并且应不高于市场的可比价格)。

  4、交易结算方式

  协议期限内的相关交易费用在发生交易的每个月度(按公历计算)结束后的10天内由双方进行结算,利士德公司应该在发生交易的每个月度结束后的15日内根据货物的实际用量向热电公司支付费用。

  五、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本次交易旨在定价合理的前提下,有效解决利士德公司水、电、蒸汽的使用问题,确保利士德公司苯乙烯及苯胺装置的长期稳定运行,以便最大限度的发挥生产能力,提高盈利水平,为全体股东创造最大价值。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1、本次交易中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提供的水、电、蒸汽均为江苏利士德化工有限公司苯乙烯装置、苯胺装置运行必需的辅助材料。

  2、公司在关联交易合同签署前取得了独立董事的认可,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

  3、本协议交易金额的定价原则是:在参照市场同类交易合同价格及政府定价的基础上共同协商确定具体价格(其中,甲方提供的低压蒸汽价格应比江阴市物价局当期指导价格下浮10元/吨,甲方提供的电价应比江阴市物价局当期指导价格下浮0.01元/千瓦时,甲方提供的水、高压蒸汽、中压蒸汽价格不应高于甲方向无关联第三方出售类似产品的价格并且应不高于市场的可比价格),不存在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目录

  1、《独立董事意见书》

  2、《供货协议》

  江苏双良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2月30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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