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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 06:20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06年12月25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洞庭水殖)、湖南亚华岳州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华岳州市场)陈文明等四被告对深圳市亚华鑫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华鑫光)在深圳发展银行上步支行(以下简称:深发行上步支行)3945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因亚华鑫光未能按借款合同清偿归还,四被告被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有权向亚华鑫光追偿。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深发行上步支行

  被告:亚华鑫光、本公司、洞庭水殖、陈文明、亚华岳州市场

  基本情况:本公司等四被告于2003年9月为亚华鑫光在深发行上步支行4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部分还款后为3945万元),亚华鑫光未能按借款合同清偿归还,原告于2005年4月12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见本公司于2006年5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补充诉讼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9日作出判决。

  三、判决情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四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有权向亚华鑫光追偿。

  四、截止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本公司累计涉诉金额为 30418.6万元(本金)。

  五、本公司尚未对该诉讼提取坏帐

准备金,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暂无法判断,具体数据以本公司经
审计
的财务报告为准。

  六、备查文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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