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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 06:20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06年12月25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洞庭水殖)、湖南亚华岳州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华岳州市场)陈文明等四被告对深圳市亚华鑫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华鑫光)在深圳发展银行上步支行(以下简称:深发行上步支行)3945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因亚华鑫光未能按借款合同清偿归还,四被告被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有权向亚华鑫光追偿。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深发行上步支行 被告:亚华鑫光、本公司、洞庭水殖、陈文明、亚华岳州市场 基本情况:本公司等四被告于2003年9月为亚华鑫光在深发行上步支行4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部分还款后为3945万元),亚华鑫光未能按借款合同清偿归还,原告于2005年4月12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见本公司于2006年5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补充诉讼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9日作出判决。 三、判决情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四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有权向亚华鑫光追偿。 四、截止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本公司累计涉诉金额为 30418.6万元(本金)。 五、本公司尚未对该诉讼提取坏帐准备金,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暂无法判断,具体数据以本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六、备查文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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